今天给各位分享谈现阶段党领导方式的转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即公共权力要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政并依法接受监督制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汪仕凯 | 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 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现代国家建构的解释

2、党执政方式的深刻转变

3、谈现阶段党领导方式的转变

  编者按   现有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现代国家建构的探索研究较为丰富,但很少将其与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相联系。文章指出政治大一统的核心是用高度耦合的政治制度体系支撑多民族共同体,在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运用民主集中制实现了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这种政治大一统,既是现代的政治大一统又是人民民主的政治大一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有重要意义。该文具体如何,尚待诸君评说。(政治学评介编辑部)   作者介绍   汪仕凯,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摘要与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领导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与结果,是对古代政治大一统进行的创造性转化从而形成了新政治大一统。政治大一统的核心是用高度耦合的政治制度体系支撑多民族共同体,在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运用民主集中制实现了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民主集中制是实现政治大一统创造性转化的基本资源,只有在中国共产党以社会革命建构现代国家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才能围绕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从而完成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实现了创造性转化的政治大一统,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核心的、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要素的政治中央集权的高度耦合的制度体系。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形成是同一个过程,它构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深层结构。实现了创造性转化的政治大一统,既是现代的政治大一统又是人民民主的政治大一统。这种政治大一统,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提供了历史基础,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提供了文明根基。   ✦   正文   ✦   一、问题的由来   中国是有着深厚文明底蕴和悠久政治传统的国家,虽然其在近代由于落后而被强制性地纳入到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之中,不得不建立新的统治形式以适应由现代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但是在历经战乱和分裂后最终仍然整体转型为现代国家,因此中国当代国家同中国古代国家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如何理解古代王朝国家向现代国家整体转型的过程以及结果,构成了中国政治学研究的根本问题,这不仅是因为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是对一种深层结构的延续和变革的理论解释,而且是因为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从基础上决定着我们对当代中国国家制度、政治过程、治理绩效的正确理解。   中国当代国家毫无疑问是世界体系中的中国与历史传统中的中国交融在一起的产物,这就意味着,中国当代国家既具有现代国家的一般性又具有根源于中国历史传统的独特性。现代国家的一般性使中国当代国家融入了世界潮流,从而能够吸收现代政治文明的成果,进而为中国当代国家建构与发展提供丰富的资源。而特殊性则意味着中国当代国家具有根源于文明底蕴和政治传统的主体性,从而能够根据自身的建设逻辑和发展道路来配置现代政治文明成果,并且进一步创造现代政治文明成果。中国当代国家的一般性与特殊性是相辅相成的,由于中国当代国家能够融入世界潮流,不断吸收现代政治文明成果,因而得以保存和发展特殊性,进而使中国当代国家区别于西方民族国家以及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当代国家深层结构必须从自身的一般性与特殊性之间的联系中寻找。   中国的国家深层结构就是政治大一统,可以说政治大一统是中国最为根本的国家传统。中国从西周开始就形成了政治大一统的王朝国家,在此后近三千年的时间里经过不断重建从而发展完善,至清朝时期达到极盛状态,中国是以政治大一统的王朝国家步入近代历史的。政治大一统是一种深层结构,一方面是因为政治大一统是在历史中形成和发展的,早已成为了中国政治文化的基本价值,中国人普遍从政治大一统出发判断一个国家政权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古代国家是以政治大一统作为内在支撑的,王朝国家的崩溃以政治大一统的解体为重要标志,在分裂时期,政治大一统又以其“定向的引导作用”制约着王朝国家的再造,而政治大一统的重建则是王朝国家复兴的关键。质言之,政治大一统从根本上制约着中国古代国家,并且是中国古代国家的核心构成。   至关重要的是,政治大一统对中国古代国家的根本制约作用,同样贯彻在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中。对中国现代国家建构来说,政治大一统仍然是其根本所在。晚清以降,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不断遭到挫折的基本原因就在于未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政治大一统。其中的挑战则是,中国近代的先进分子虽然普遍认识到要建构一个现代国家,并且其必须是一个大体上延续了清王朝国家的、统一的现代国家,然而却未能充分认识到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关键是重建政治大一统,并且是一种同古代政治大一统有着实质联系但是又存在根本差异的新政治大一统。能否建构新政治大一统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能否成功的关键,中国现代国家必须以新政治大一统作为深层结构,但是新政治大一统必须由新政治主体在历史条件约束下利用新政治资源来创造。这个创造过程就是对古代政治大一统进行创造性转化,正是因为经过了创造性转化,新政治大一统才既延续了古代政治大一统的本质又同古代政治大一统存在显著差异。   古代国家向现代国家实现整体转型的成功,在过程上集中体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而结果则集中体现为新政治大一统的建立。中国共产党通过社会革命创建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实现了创造性转化的政治大一统的制度形态,换言之,中国从古代国家向现代国家整体转型的过程及其结果,实质上就是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可以说,正是政治大一统构成了中国古代国家和中国当代国家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也正是政治大一统构成了蕴藏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国家之中的深层结构。杨光斌认为:“凡是拥有自己历史和文明的国家,都需要回答自己的‘国家性问题’。没有这样根本性命题的政治学理论,一个国家就可能犯战略性颠覆性错误。”毫无疑问,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就是从政治学理论的“根本性命题”的角度对中国“国家性”的回答。   中国当代国家和中国古代国家之间的“血缘”关系,早在中国史家的研究中得到了证明。姜义华认为,大一统是中华文明的根柢,大一统国家体制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它在近代遭到冲击和破坏,但仍然统领乃至决定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并且在此过程中完成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即形成了在保留核心环节的同时添加了新机构和新职能的新大一统国家体制。胡绳在论述新中国的历史意义时写道:“这是建立在人民民主基础上的统一,这种统一局面是中国近代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甚至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中国共产党通过社会革命建立的人民共和国超越了古代国家的政治大一统,形成了从未有过的“人民民主基础上的统一”。不言而喻,“人民民主基础上的统一”是由新大一统国家体制来支撑的,它其实就是在现代化转型中形成的新政治大一统。   近年来政治学的研究试图对中国史家的发现提供理论解释。林尚立的解释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大一统是中国古代国家的深层结构,大一统支撑和塑造了多民族共同体,经过数千年的沉淀,大一统成为了多民族共同体的生存方式,可以说大一统构成了中华民族内在的“生命之根”。因此,当中国进入现代化轨道之后,“使千年古国完整地转型到现代国家”,就成为了中国现代政治的使命。要完成使命,就必须建立共和民主制度,如此才能使多民族共同体以中华民族的形态完整地转型到现代国家,因为共和民主制度确立了人民的统治者地位,而人民则最大程度上涵盖了中华民族的成员,在此过程中,共和民主制度将作为中华民族生存方式的大一统保存了下来。   本文认为政治大一统是否得到延续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根本问题。如果说在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中,政治大一统得到了保存,那么它是如何得到保存的?保存政治大一统的过程是怎样的?在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中,是由哪个政治主体力量依靠何种政治资源将政治大一统延续了下来?在此过程中,政治大一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我们应当如何解释政治大一统由古到新的变化过程?这就需要社会科学研究为新政治大一统的本质及其形成过程提供完整的解释。   二、政治大一统的内涵   政治大一统是中国古代国家的深层结构。政治大一统发端于西周,形成于秦汉,并在后世不断发展完善。但是,中国古人对大一统的系统思考,则很可能晚于大一统的实践,一般认为《春秋公羊传》首发大一统之义理。在解释“元年,春,王正月”时,《春秋公羊传》认为“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春者何?岁之始也。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曷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 《春秋公羊传》对大一统义理的阐发,重点在于尊王,实质是从王(周文王)与政治秩序之间的关系来界定大一统。   后世思想家围绕着大一统进行了丰富的思想创造,一方面对大一统的历史实践产生了影响,另一方面又同大一统的历史实践形成了巨大差异。如果不受制于少数思想家头脑中的思想观念,而是从大一统的历史实践出发,可以认为大一统指的是一种得到了天命护佑和民心支持的政权在统一的广大疆域中建立的统治秩序。大一统的内涵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大一统是一种在广大疆域中建立的统治秩序。其次,大一统所代表的统治秩序得到了天命和民心的支持,也就是具有强大的正当性,如杨念群所言,大一统既解决了政权“‘正’与‘不正’的问题”,又解决了政权是否具有“安抚人心获取民众支持的‘德性’”的问题。最后,得到了天命和民心支持的、在广大疆域中建立的统治秩序是由政治中央集权的制度体系支撑起来的,也就是说,政治中央集权的制度体系是统治秩序和天命、民心之间的枢纽,它之所以能够支撑起广大疆域中的统治秩序乃是由于它符合天命、民心,故而进一步赋予统治秩序以正当性,汪晖就指出大一统代表着在中国礼仪基础上形成的多民族共存的制度形式以及由此形成的“至大无外的秩序”。   在中国历史上,大一统思想与古代国家的政治经验是相互影响的,大一统思想既是对古代国家的观念反映,又是维护古代国家至关重要的精神力量。由于古代国家在数千年历史中经历了多次改朝换代、疆域收缩、民族冲突与融合等复杂过程,因而大一统思想在不同朝代形成了不同重点与倾向,于是围绕着不同王朝国家的历史事实形成了十分丰富的大一统思想。而且,在大一统思想与古代国家相互促进的数千年历史进程中,大一统发展成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要素在内的混合“实体”。本文既不涉及中国历史上关于大一统的各种思想争论,也不涉及中国历史上大一统的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而是聚焦于大一统的政治内容。   本文之所以特别关注大一统的政治内容,并且要以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为研究议题,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笔者认为政治是大一统的核心内容,相对于经济、文化、社会等要素来说,政治更为重要。而且在大一统的历史中,它的政治内容发展得最为成熟,所以可以说大一统其实就是或者主要是政治大一统。钱穆就指出,“创建优良的政治制度来完成其大一统之局面”,是“中国历史之结晶品,是中国历史之无上成绩”。另一个方面是因为中国在由古代国家向现代国家整体转型的历史进程中,大一统的很多要素和内容,例如天下秩序、华夷之别等,都被历史进程所淘汰,但是大一统的政治内容却得到了创造性转化,形成了新政治大一统,进而成为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深层结构。   所谓政治大一统就是指一种政治中央集权的高度耦合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古代政治大一统就是指以皇权为中心,以郡县制、官僚制、选官制、儒家意识形态为基本要素,以政治中央集权为本质的高度耦合的制度体系。可以说,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是政治大一统的中轴,而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实际上就是政治中央集权,因此政治中央集权就构成了政治大一统的本质。正是以政治中央集权为本质的高度耦合的制度体系支撑了疆域广大的古代国家,进而言之,政治大一统构成了古代国家的深层结构。当中国在近代遭遇到国家崩溃时,作为其深层结构的政治大一统也不可避免地解体了,但是政治大一统保持了强大的历史惯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实现了重建。重建的结果是形成了新的政治大一统,所以政治大一统的重建其实是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   政治大一统的本质是政治中央集权。政治中央集权是政治性质的中央集权,所谓中央集权是说中央享有最高权威地位和拥有最大权力,所谓政治性质是指中央集权是政治主体运用政治程序通过政治过程完成的。政治中央集权不同于行政中央集权,行政中央集权是通过官僚制实现的,垂直命令系统是行政中央集权的关键,强制则是行政中央集权的保障,这就是说,用“与强制手段有关的规则”保证“下达命令的权威”。而政治中央集权则强调不同政治主体之间的互动,互动是利益平衡和凝聚共识的政治过程,中央集权就是在这种互动中实现的,因此,政治中央集权就不是命令的简单垂直贯彻,而是权威从下往上、从四方向中心汇聚支持力量,也就是使中央在社会力量中建立了支持基础。这种汇聚有着多样的形式和过程,既包括民众的参与,又包括下层组织的参与,既包括中央开展的意见征集和情况调查,又包括民众和地方为争取中央的政策和资源支持而进行的竞争。   在中国古代,天子同士大夫(知识精英)在儒家意识形态的基础上结成了联盟,并且依靠察举、科举等选官制度实现皇权和士大夫之间联盟的制度化,进而完成了政治中央集权。秦朝依靠“片面发达、片面分化的官僚体制”只建立了行政中央集权,皇权没有在社会力量中建立制度化的支持基础,故而难以长久,汉朝则通过尊崇儒家意识形态以及推行选官制度,使皇权在士大夫阶层中建立了制度化的支持基础,故而实现了政治中央集权,进而奠定了数千年之久的政治大一统的基本格局。赵鼎新在分析古代国家在秦汉时期的变化时就认为,秦朝是建立在国家对社会彻底强制基础上的,但是汉朝则塑造了“政治权力与以儒家和法家思想为核心的意识形态权力之间的特殊耦合关系”,它使中国古代国家形态得以定型,并且塑造了以后两千余年的中国历史。   在对政治大一统进行创造性转化时,中国共产党在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过程中成为领导核心,同时依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组织网络将广大群众凝聚成为人民,进而在人民形成的过程中重建了政治中央集权。得到重建的政治中央集权,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核心的,以民主集中制为制度程序的,以党与群众、中央与地方、下级与上级等不同政治主体的持续互动为基本过程的。在当代中国,政治中央集权的关键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则是在不同政治主体依靠民主集中制进行互动的政治过程中实现的。   中国共产党运用民主集中制实现了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在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中,中国共产党是主体力量,民主集中制是基本资源,只有在以社会革命的方式创建现代国家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才能运用民主集中制完成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因为民主集中制不仅切合了以社会革命的方式建构现代国家的需要,而且保障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进而论之,一方面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共产党内建立了政治中央集权,将中国共产党塑造成高度内聚的整体,进而使中国共产党成为社会革命的领导核心,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能够在社会革命中将多民族共同体的绝大多数成员凝聚起来成为人民,从而使多民族共同体以人民这一形态完整地进入现代国家即社会主义国家之中。   将多民族共同体完整带入现代国家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内涵,为了创造性回应这一历史规定性,就需要利用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核心的政治中央集权的组织网络,将多民族共同体的绝大多数成员凝聚起来成为人民,从而以人民为基础建立现代国家。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是在将中国共产党塑造成高度内聚的整体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广大民众凝聚成高度内聚的整体的,由广大民众凝聚成的整体就是人民,人民是由政治中央集权的制度体系提供内在支撑的,中国现代国家则是以人民为根基建构的,这样的国家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形成了政治中央集权的制度体系,中国共产党以社会革命创建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就是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过程,实现了创造性转化的新政治大一统是社会主义的政治大一统。由此可见,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是内生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的,它是对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必须实现将多民族共同体完整保存下来这一历史规定性的创造性回应,新政治大一统就是这种创造性回应的结果。   政治大一统创造性转化的根本在于重建政治中央集权,因而其完成取决于政治中央集权的制度体系的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政治中央集权的根本,故而是新政治大一统的核心内容,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则是新政治大一统的集中体现。所谓创造性转化具体是指,一方面新政治大一统延续了古代政治大一统的本质即政治中央集权,另一方面新政治大一统的政治中央集权是以新的资源和方式建立的,所以同古代政治大一统存在着根本差别。政治大一统仍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深层结构,而社会主义国家则是政治大一统的制度形态。   新政治大一统延续了政治中央集权这一政治大一统之本质,但是与古代政治大一统不同的地方在于,新政治大一统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核心的,因此它是高度组织化的,意识形态当然在新政治大一统中发挥着作用,但是意识形态是通过党来发挥作用的,其在新政治大一统中的重要性次于党的领导和民主集中制。新政治大一统相比于古代政治大一统而言,组织化程度更高、制度耦合性更好、政治中央集权更灵活。   三、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内涵   民主集中制是实现政治大一统创造性转化的基本资源,只有在中国共产党以社会革命的方式创建现代国家的历史过程中,民主集中制才能实现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因为古代政治大一统将整体上保全多民族共同体塑造成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目标,只有从多民族共同体的成员出发,以社会革命的方式将最广大的民众从各种限制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一种整体力量,才能最大限度上保存多民族共同体,这就是说,多民族共同体是以其绝大多数成员被凝聚成人民才得以保全的。要言之,在社会革命中保全多民族共同体从而建构现代国家,是中国共产党能够运用民主集中制实现政治大一统创造性转化的约束条件。   (一)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特殊性   在数千年时间里,中国一方面不断完善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治大一统,另一方面借助政治大一统不断塑造多民族共同体,尽管古代国家屡经崩溃和重建,但是得到重建的国家始终同多民族共同体紧密相连,“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把偌大的国家统一起来”是中国人始终不变的目标。当然,由于清王朝崩溃而导致的政治分裂和多民族共同体的分裂,的确同过去的历史经验有着根本差别,王朝国家已经不再能够充当组织多民族共同体的政治框架,要想改变事实上四分五裂的局面就只能建构现代国家。现代国家是更为有效的政治框架和组织模式,西方国家的强盛及其世界扩张决定了古代国家的末路。当与西方民族国家相遇时,清朝遭受了一系列失败并被强制性地纳入到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之中,中国必须在王朝国家崩溃的基础上学习西方的政治经验建构现代国家。   现代国家以直接统治为核心特征,具体言之,它将政治统治的基础直接建立在民众认可或者默认的基础上,因此,现代国家必然同民众形成直接的互动、建立直接的联系、直接面对民众的诉求和挑战、直接负责民众的安全和福利。查尔斯·蒂利对现代国家的直接统治有非常深入的理解,他写道:欧洲国家深入地方社区、监视企业冲突,国家的领域进一步扩展到广泛的范围,“其公民们开始对它提出范围非常广泛的保护、判决、生产和分配的要求”。于是,一方面“普通欧洲人的福利、文化和日常事务变得前所未有地依赖他们碰巧居住的国家”,另一方面国家成为了“国家确实或者能够影响其利益的组织严密的所有集团要求的对象”。直接统治说明现代国家与普通民众之间存在着广泛和紧密的联系,这就意味着普通民众必然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力量。   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启程之时,普罗大众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问题,“不管如何界定,都是中国革命日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中,普通民众不仅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力量,而且由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特殊性,普通民众在现代国家建构中的重要性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更为突出。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特殊性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古代政治大一统决定了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要以多民族共同体为基础。因为古代政治大一统“在政治生活中灌注了一种新的、压倒一切的必须实现的思想:保全中国”。林尚立就指出:“在现代化转型中维系住一个统一的中国,使千年古国完整地转型到现代国家。因为大一统是中国之轴,失去了大一统,中国也就失去了整体存续的基础与价值。”与此同时,只有保住了多民族共同体,中国现代国家建构才能成功,“全国统一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使新政权合法化了”。但是,在清王朝崩溃之后,多民族共同体由于缺乏有效的政治框架提供支撑,因而事实上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   其次,在中国近代,没有任何社会集团能够独自完成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任务。正如钱穆指出的那样,“平铺散漫,无组织,无力量。既无世袭贵族,又无工商大资本大企业”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特点。这就意味着,要将千年古国整体转型到现代国家,就只能从组织普通民众入手,依靠民众的力量,将规模巨大的民众最大程度上组织成一个整体,进而将这个整体变成多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基础。进而言之,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必须以组织广大民众为起点,否则不能改变多民族共同体的分裂局面,在对多民族共同体成员进行广泛深入组织化动员的基础上塑造的整体——人民——就构成了中国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   (二)以社会革命建构现代国家   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特殊性内在具有两重紧张关系,一方面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诚然要以多民族共同体为基础,并且必须将多民族共同体整体上组织到现代国家的政治框架之内,但是多民族共同体事实上处在分裂状态。另一方面现代国家建构突出了普通民众的基础作用,但是广大中国民众却被限制在各种旧的政治与社会结构中。这些紧张关系引发了社会革命,而社会革命则必然形成广泛深入动员民众的状态,于是保存多民族共同体的需要、普通民众的基础作用、广泛深入的组织化动员就在社会革命中统一起来,所以社会革命为解决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紧张关系提供了历史机遇。   中国在近代始终摆脱不了政治危机,而政治危机表明多民族共同体赖以存在和巩固的政治支撑付之阙如。多民族共同体不可避免地陷入四分五裂的状态,在此基础上中国社会各个领域都经历了规范的失效、制度的衰败、秩序的崩溃,从而出现各个方面的危机即全面危机。政治危机以及由此导致的全面危机,构成了中国现代国家建构最为深刻的历史背景,它决定了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只能以社会革命为基本方式。邹谠就认为:“全面的危机必须全面解决,尽快解决,解决的方式是社会革命,社会革命必然是全面的。革命的力量必须侵入进驻控制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革命不同于政治革命,政治革命主要是政权的转换,而社会革命则主要指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共同转换。斯考切波指出,“社会革命是一个社会的国家政权和阶级结构都发生快速而根本转变的过程”,并且“政治结构与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变化以一种相互强化的方式同时发生”。一般而言,社会革命是以广泛组织化动员为支点的,它在组织化动员的基础上塑造强大的革命力量,进而凭借强大的革命力量进行广泛的社会与政治斗争,最终摧毁旧的社会结构与政治结构、建立新的社会结构与政治结构。   社会革命的特性说明它能够满足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需要,因而成为了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方式。具体而言,首先,社会革命能够以广泛组织化动员将民众凝聚起来,从而将民众置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力量之地位;其次,社会革命能够将民众塑造成为强大的革命力量,从而为战胜现代国家建构面对的强大敌人提供保障;再次,社会革命能够借助广泛的社会与政治冲突深入中国社会内部,在多民族共同体事实上处在四分五裂的情况下重新塑造多民族共同体,从而为中国现代国家建构提供基础;最后,社会革命能够创造新的社会结构与政治结构,在解决政治危机的基础上解决社会危机,从而实现现代国家建构的目标。概而论之,社会革命既是压缩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目标与多民族共同体四分五裂的现状之间距离的有效手段,又是克服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历史进程中的政治危机和全面危机的不二法门。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   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要以社会革命的方式进行,社会革命则必须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李怀印发现:“克服源自19世纪后期的权力非集中化趋势和各种离心力量,以‘革命’的名义致力于国家的再造,是20世纪中国国家转型最为关键的一步,而政党则成为完成此一任务的利器。”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性质的政党,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能够胜任社会革命的领导角色,并且推动社会革命深入发展最终获得胜利。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共产党既是资本主义社会全面危机的产物,又是克服资本主义全面危机从而建立社会主义的历史工具,这就是说共产党与社会革命天然联系在一起。共产党是由无产阶级队伍中具备政治觉悟的先进分子组成的先锋队,它“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同时在革命斗争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列宁在解决俄国革命各种难题的过程中,将共产党建设成具备严格的纪律、统一的思想、高度的集权、精干的组织体系、工作卓越的党员干部队伍等关键要素的先锋队政党。   不难发现,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了它不仅要以领导社会革命为己任,而且能够提供社会革命所必需的支持条件。这些支持条件具体包括:基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中国实际相结合而提出的正确理论指导、基于对社会革命形势的恰当分析而形成的正确战略和有效行动策略、基于自身组织体系和党员干部队伍而凝聚起来的强大革命力量、基于高度集权特性而锻造出来的强有力指挥中枢和高效率行动单元。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先锋队理论同中国革命实践的具体问题结合的产物,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全面吸收和坚持了先锋队理论的精髓,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立足中国社会革命的实际情况,创造了从思想上建党、群众路线、统一战线、农村包围城市等新要素。新要素将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为更为发达、严整、有效的组织,而“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因此,中国共产党使先锋队在理论上的巨大作用通过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充分地发挥了出来。   中国共产党对社会革命的领导集中体现在,它将中国民众最大程度地组织起来,并且以自身为核心将中国民众凝聚成为一个整体。中国民众凝聚成整体是通过庞大的组织网络实现的,这个组织网络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外围组织共同组成的,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断扩大。林尚立对此有很好的总结:“党要支撑和凝聚整个社会,就必须有完备和发达的组织网络,而这个组织网络要应对复杂的社会结构和社会体系,承担多元的功能,就必须超越单一的党组织结构,而以党的组织为核心,聚合多层面、多类型的组织,创造出有活力的‘轴心—外围’结构的党的组织网络。”随着中国社会革命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社会革命的历史进程中来,中国共产党则以“轴心—外围”组织网络将广大民众团结在自身领导之下,塑造了一支能够战胜国内外敌人的强大革命力量,并以由绝大多数民众凝聚成的人民为基础建立了人民共和国,最终实现了将千年古国整体转型到现代国家这一宏伟目标。   综上所述,多民族共同体是古代政治大一统塑造的遗产,完整保存多民族共同体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内涵。然而,多民族共同体在近代却处在分裂状态,社会革命对于广泛深入动员民众的需要为解决将分裂的多民族共同体完整保存下来这一难题提供了历史机遇,民主集中制则切合了在社会革命中最大程度上凝聚民众这种历史需求,中国共产党通过运用民主集中制将广大民众凝聚成为人民从而有效地回应了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特殊性,多民族共同体以人民这种形态得到保存。正是在回应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特殊性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通过民主集中制重构了政治中央集权,进而实现了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   四、民主集中制重建政治中央集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革命的基本内容在于将广大民众凝聚成整体即人民,人民是中国共产党运用民主集中制凝聚民众的产物,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领导核心,而民主集中制则是巩固和发展人民的根本保障。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共产党以政治动员和组织网络将广大民众凝聚成人民的过程中重建了政治中央集权。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可以说它是借助民主集中制完成制度化的人民的政治外壳。民主集中制将中国共产党、人民和社会主义国家统一起来,从而构造了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核心的政治中央集权,进而创造了新政治大一统。新政治大一统是以政治中央集权为本质的高度耦合的制度体系,由中国共产党和民主集中制塑造的新政治大一统仍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深层结构。   (一)民主集中制切合社会革命   社会革命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方式,因为只有社会革命才能够广泛深入动员中国民众参与到现代国家建构中来,从而在将中国民众凝聚成整体的基础上创建新国家,最终实现千年古国向现代国家的整体转型。历史学家充分肯定了广大民众作为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力量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连续的军阀割据、革命、日本入侵和国共内战的动乱的推动下,平民参与政治强有力地恢复了统一的理想”。广大民众对于现代国家建构的参与,并且成为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力量,不是以个体形式而是以集体形式呈现的,因此必须在社会革命中改变民众一片散沙的局面。只有将分散的民众凝聚成为整体,才能克服多民族共同体四分五裂的状态,从而才能建立统一的国家。但是,高度分散的民众不可能自然凝聚成整体,所以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此过程中的作用是根本性的。   作为先锋队性质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本身就是一个具有高度内聚性的整体,因为民主集中制在塑造党员共同行动的基础上提供了整体赖以存在的高度内聚性。史华慈在分析中国革命时就发现,“党员的共同行动是列宁主义共产党及其原则概念的最精华部分”。中国共产党通过民主集中制将党员干部队伍塑造成为一个整体,同时将党员干部分派到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多民族共同体的各个地方去,借助政治动员和组织网络将广大民众团结在自己的领导之下,进而依靠党员的共同行动将广大民众凝聚成为整体,从而以整体参与到社会革命这一历史潮流中来。这就是说,民主集中制是在将中国共产党凝聚成为一个整体的基础上继续将广大民众凝聚成为人民的,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领导核心,而民主集中制则是人民的政治骨架或者说是制度支撑。   (二)民主集中制的内容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集中的重点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并且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需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统一的过程中实现。民主和集中紧密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一方面,民主集中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这里的民主是指民众以及下级组织的广泛政治参与以及意见的充分表达、广泛协商。因为广大民众是社会革命的动力和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力量,激发并发展民众的“活力、能力与创造力”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处理的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必须在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尊重广大民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广大民众的参与权利、维护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必须以中央集权为目的,中央集权就是指“部分应当服从整体”,最高层的中央组织具有最终的决策权和最大的执行权。因为广大民众对于社会革命和现代国家建构的参与必须以集体形式取得整体效应,没有中央集权就不可能将高度离散的中国民众凝聚成人民,也就不可能有集体力量和整体效应。   民主和中央集权是民主集中制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构成要素,不以民主为基础的集中是不具有正当性的,而不以中央集权为目的的民主则是无效的。“以民主制约集中”是贯穿在民主集中制之中的基本逻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主集中制是两个原则相结合的混合体,必须认识到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完整统一的原则。虽然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中央集权两个要素构成,但是民主和中央集权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性质,就地位而言,集中重于民主,就性质而言,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实体,民主只是民主集中制的属性。王贵秀就指出,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的’这一‘属性’与集中(制)这一‘实体’构成的”,而且“‘民主的’这种属性是内在地规定集中(制)这一实体的性质的。”   杨光斌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拓展性的解释,他认为从政治属性来看,民主集中制其实是“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即“民主主义的集权制”,从实践上看,民主集中制不只是体现在政治制度上,而且是贯穿在行政体制、中央与地方关系、政治与经济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之中的统率着政治过程的“大原则”,中国这个超大规模的国家正是“依靠民主集中制而得以组织起来并有效运转”。显而易见,中国政治重大的结构性关系都是由民主集中制来调控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则是一个政治过程。毛泽东立足中国共产党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实践经验总结道:“克服困难,没有民主不行。当然没有集中更不行,但是,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因为大家意见分歧,没有统一的认识,集中制就建立不起来。什么叫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我们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无产阶级的集中,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概而论之,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就是政治集中,其实践就是构造政治中央集权,只不过中央集权必须以民主为基础才能实现。   民主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就是政治中央集权。民主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民主集中制实现的中央集权只能是政治性质的,它集中反映为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始终走同广大群众密切结合的道路,中国共产党在将广大群众组织和团结在自身领导下并且将广大群众凝聚成为人民的过程中成为了最高政治权威和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史充分证明,“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坚持人民至上”(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重大成就的最基本的历史经验。不难发现,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与本文所陈述的民主集中制的内容是一致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就是在人民至上的基础上经过民主的过程实现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民主集中制的实践结果是构造政治中央集权,但是中央集权并非意味着一种中央权力统合下的千篇一律的状态。政治中央集权必须以民主为基础,一方面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积极互动,另一方面承认社会的多元化、利益的多样化、中央对地方的授权、国家对社会的赋权、政府对市场的让权。因此,民主集中制同中国政治生活中层次复杂的要素、多元互动的过程、灵活多样的关系是并行不悖的,这些本身就属于民主的范畴,事实上,正是丰富的民主内容保障了政治中央集权的灵活、高效、正确,否则民主集中制不足以充当重建政治大一统进而保障千年古国整体转型到现代国家的基本资源。   (三)民主集中制塑造的政治过程   由民主集中制规定的政治实践包括两个相互衔接的过程,一个过程是自下而上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另一个过程是自上而下的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集中居于枢纽位置从而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联系在一起,进而组成了一个能够循环的完整的政治过程。贯穿在这个政治过程之中的是政治中央集权,正是由于政治中央集权,中国共产党才成为高度内聚的整体,广大民众才能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民主集中制凝聚成高度内聚的整体。我们可以从组织、领导、活动三个层面进一步解析民主集中制塑造的政治过程。   首先,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每一个党员都归属于一个支部,各级组织(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向产生它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全党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都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上级组织必须研究下级组织的意见,解决它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有权力指导和监督下级组织的选举过程,批准下级组织选举的结果。而且,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有权力调整下级组织,甚至整体改组下级组织,有权力设置、废除或者调整下级组织的形式,也有权力改变下级组织的决定。作为根本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使中国共产党发展成具有发达组织体系的整体。   其次,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领导原则。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并且各级组织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集体领导与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央领导机关中同样实行集体领导,但是要保证集体领导有效实施就必须维护中央最高权威。无论是集体领导还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都必须以在全党执行严格的纪律为基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从先锋队性质出发,立足中国社会革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以“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为基本内容的政治纪律。可以说,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集中反映了民主集中制要求落脚于中央集权这一精髓。作为根本领导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使中国共产党成为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行动协调、高效的整体。   最后,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活动原则。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进行政治活动时,必须充分保障党员干部和下级组织的参与权利,上级组织要在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民主参与的基础上进行集中,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在集中的指导之下进行民主参与。民主集中制对于党的上下级组织的政治过程有着不同的规定,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对上级组织的要求,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则是对下级组织的要求。上级组织集中后形成的决定,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执行,同时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可以向上级组织继续陈情,争取上级组织根据下级组织的实际情况调整或者改变决定,但是在上级组织的决定未改变之前,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无条件执行原来的决定。作为根本活动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使中国共产党发展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活力和战斗力的整体。   (四)政治中央集权从党向国家贯彻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集中制支撑下,将静态的、层级不同的、数量众多的组织整合成为动态的、行动协调一致的、高度统一的整体。用列宁的话来讲,党就是用“组织的物质统一”巩固“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一致”,用“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一致”增强“组织的物质统一”的先锋部队。民主集中制使中国共产党获得了巨大能力,它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团结在自己领导之下,以自身为领导核心将中国广大民众凝聚成为整体。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凝聚和巩固的整体,就是以政治中央集权的制度体系支撑的人民。人民既在社会革命中不断塑造,又支撑着社会革命走向胜利,因此人民就直接构成了中国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但是,中国现代国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国家,而是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制度化形态,而人民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在实体力量。   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只能是人民。广大民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凝聚成为人民,进而掌握国家政权和行使政治权力,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毛泽东在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革命建立新中国的历史经验时就十分明确和坚定地认为,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经验”和“主要纲领”。既然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是由中国共产党以民主集中制作为政治支撑从而塑造成型的,那么作为国体组织形式的政体必然也是以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原则的。毛泽东在对新国家进行理论分析时就提出了“政体—民主集中制”的公式,而在新国家建立之后领导制定宪法时,毛泽东贯彻了他在革命年代提出的理论,宪法就是要将“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了的事实”体现为政体,也就是说政体必须反映和巩固国体。众所周知,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组织起来,作为人民代表大会执行机关的政府同样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将民主集中制带给了中国的社会和国家,民主集中制贯穿在国体、政体、政府之中。   作为根本原则贯穿到国体、政体、政府之中时,民主集中制所具有的强大能力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发挥,它同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结合形成了在最大程度上将广大民众凝聚成为人民的结果。金冲及对20世纪中国历史的分析就证明,人民在新国家制度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他写道:“新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将社会各阶层人民以空前规模组织起来,建立起各级工会、农民协会、共青团、学联、街道居民委员会等,深入到社会的基层,形成一个巨大的几乎无所不包的网络,随时可以将民众动员起来协助政府完成各项工作,根本改变过去那种散漫无组织的状态。中央政府的政令能够雷厉风行地推广到全国各地,包括边疆地区,万众一心地一致行动。全国人民的大团结,形成人民政府最广泛的社会支柱。”   人民同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就是要通过政治制度将人民确定和巩固下来,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形成的关键环节。这一关键环节彰显出以民主集中制创建新政治大一统和社会主义价值之间的实质联系:民主集中制对新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是在将广大民众凝聚成人民的过程中进行的,而人民则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核心的依靠民主集中制作为内在支撑的整体政治力量,以人民为根基并且用政治制度对人民进行巩固的现代国家就只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社会主义价值是内在于中国共产党以民主集中制创造新政治大一统的历史过程之中的。人民形成和巩固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价值得到彰显并且引导政治大一统实现创造性转化的过程,于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就转化为社会主义国家形成。   社会主义国家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不仅依靠民主集中制成为了具有高度内聚性的整体,而且在将民主集中制贯穿到国体、政体、政府之中的基础上,将人民同政治制度融合在一起,因此中国共产党和民主集中制就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要素。同时,由于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凝聚了人民,并且成为了人民的领导核心,所以中国共产党与民主集中制共同构造了政治中央集权,人民就是以政治中央集权的制度体系塑造和巩固的。进而论之,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革命创建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进程中,重构了以政治中央集权为本质的政治大一统。新政治大一统同样具体表现为高度耦合的制度体系,它仍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深层结构,而社会主义国家则是新政治大一统的外在表现形态。   五、社会主义国家与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   新政治大一统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核心的、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要素的、政治中央集权的高度耦合的制度体系,它是中国共产党在汲取现代国家的政治框架所包含的政治资源的基础上,对古代政治大一统进行创造性转化的产物。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形成是同一个过程,从社会主义国家形成的过程来看,政治大一统创造性转化的关键之处在于,中国共产党通过运用民主集中制重构政治中央集权,并且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将政治中央集权定型和制度化,最终将两者融合在一起。   创造性转化是林毓生在探讨中国传统的当代前景时提出的概念,他认为中国传统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才能重建中国人文、发扬中国文化。尽管创造性转化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但是林毓生给出了基本解释。他认为:“第一,它必须是创造的,即必须是创新,创造过去没有的东西;第二,这种创造,除了需要精密而深刻地了解我们的文化传统,在这个深刻了解交互影响的过程中产生了与传统辩证的连续性,在这种辩证的连续中产生了对传统的转化,在这种转化中产生了我们过去所没有的新东西,同时这种新东西与传统又辩证地衔接。”中国共产党通过民主集中制创造的新政治大一统,非常切合创造性转化的思路。新政治大一统延续了古代政治大一统之本质即政治中央集权,但是这种政治中央集权完全是一种新的政治中央集权,这就是说,两种政治大一统是在创新中延续从而辩证地衔接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大一统是对王朝国家的政治大一统进行创造性转化的结果。   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革命的产物,中国共产党成为了新政治大一统的核心,所以理解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必须从中国共产党开始。从政治大一统创造性转化的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革命的自觉意识可以集中概括为,社会革命必须将事实上陷入分裂状态的千年古国整体转型到现代国家,为此中国共产党必须以自身为核心创造性运用民主集中制从而将广大民众凝聚成整体,中国现代国家必须以人民为政治基础,这样的现代国家就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必须将人民确定和巩固下来。由于中国共产党、国体、政体、政府都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内在骨架,因此民主集中制就在它们共享的内部一致性的基础上将它们统一了起来,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就成为了具有高度耦合性的制度体系。更为重要的事实是,在民主集中制向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转化的过程中,党的政治中央集权就相应地转化为国家的政治中央集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与民主集中制的共同作用下,党的政治中央集权和国家的政治中央集权同构在一起。   可以将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大一统进行的创造性转化总结为如下五个方面: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大一统延续了政治中央集权,但是掌握政治中央集权的主体不是皇权而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领导构成了政治中央集权的核心。郑永年在解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时试图将中国传统与现代政治结合起来,因此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称为“组织化的皇权”。应该说,郑永年准确地看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政治中央集权中的地位,但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超越了皇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党“是国家主权、人民意志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化身”。中国共产党不仅通过民主集中制实现了党的政治中央集权,而且通过民主集中制将党的政治中央集权和国家的政治中央集权同构在一起。为了进一步巩固政治中央集权,中国共产党以党员干部队伍代替儒家官僚充任国家机关的各个职位,以干部人事制度代替选官制度,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代替儒家意识形态,以党委、党组、领导小组等多种机制实现党对国家与社会的领导。   其次,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大一统和王朝国家的政治大一统都塑造了多民族共同体,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大一统是在凝聚人民的基础上塑造多民族共同体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是在事实上四分五裂的多民族共同体中进行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将民众团结在自己领导下凝聚成整体,人民构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要以巩固人民为目的。毛泽东在修改审定《宪法草案初稿说明》时就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反映了我国广大人民的政治上的统一”。人民在政治上的统一意味着人民是整体性质的政治力量,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将古代政治大一统塑造的多民族共同体完整地保存了下来,这是中国当代国家同中国古代国家之间的延续性;但是,完整保存下来的多民族共同体,不再是过去那种缺乏成熟的内在制度化联系的古旧形态,而是通过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重新组织的多民族共同体即中华民族共同体。   再次,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大一统和古代政治大一统都是高度耦合的制度体系,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大一统是耦合程度更高的制度体系。新政治大一统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要素的,民主集中制贯穿在中国共产党、国体、政体、政府之中,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由于民主集中制而具有了内在统一性。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也全面贯彻在国家机构之中,党通过自己的组织网络、领导体制、执政机制,不仅进一步增强了民主集中制所发挥出来的治理能力,而且同民主集中制形成了合力,共同强化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聚性、统一性、协调性。杨光斌就指出,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中国模式”最核心的制度,它使中国得到了良好的组织和治理。因此,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要素的新政治大一统,不是从制度体系出发创造耦合性,而是从高度耦合性出发创设制度体系,这就决定了新政治大一统必然是高度耦合的制度体系。   复次,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大一统汲取了现代国家的政治框架中的基本资源,因而能够同现代国家的政治框架相适应。现代国家的政治框架中最为重要的资源就是民主,民主至少意味着民众对政治过程持续广泛有影响力的参与。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是在广大民众作为基本力量的社会革命中完成的,由民主集中制构造的政治中央集权也是在民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民主同新政治大一统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意味着“中国的重新统一所需要的不过是可以适应现代民族国家要求的新政体”,即是能够将政治大一统同民主结合起来的新政体,这个新政体就是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形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获得政治平等、自由发展、公平正义,进而言之,新政治大一统为中国人民创造了自由和平等的发展空间。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现代国家的民主原则,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大一统也可以称之为现代政治大一统。   最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大一统创造性地同人民民主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了创造性转化的政治大一统不仅体现了现代国家的民主原则,而且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当家作主原则。新政治大一统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直接联系在一起,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而进行专政的力量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凝聚而成的人民,人民的背后就是政治大一统。没有政治大一统这种政治中央集权的高度耦合的政治制度体系,就很难巩固作为整体性质的政治力量的人民;同样,没有必须将广大民众凝聚成人民这一根本需要,就没有社会革命这一使政治大一统得以创造性转化的历史过程。由于人民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创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基础,因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以确立和巩固人民为基本目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体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从而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凝聚而成的人民予以制度化,在此基础上为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实就是政治大一统主要的表现形式。进而论之,新政治大一统和人民民主通过人民实现了有机统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大一统就是人民民主的政治大一统。   总结来看,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形成是同一个过程,当古代政治大一统创造性转化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大一统时,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也转化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形成。实现了创造性转化的政治大一统构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深层结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以政治中央集权为本质的。当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中央集权是人民民主基础上的政治中央集权,其中的要义在于,社会主义国家以广大民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凝聚而成的人民为政治基础,因而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之间就形成了相互支持关系,人民民主基础上的政治中央集权就是在这种相互支持关系中行使的。中国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展现出来的强大能力,在根源上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大一统或者说人民民主的政治大一统提供的。   结语   新政治大一统和古代政治大一统都是政治中央集权的制度体系,但是新政治大一统不同于古代政治大一统,它是依靠新资源孕育的基本要素围绕新核心而形成的新制度体系。具体言之,新政治大一统是依靠现代国家的政治框架、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要素、围绕中国共产党领导而形成的高度耦合的制度体系。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共同实现了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新政治大一统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革命的过程中运用民主集中制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政治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之一。政治大一统的创造性转化说明具有数千年历史的中国政治文明的根基得到了延续,它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提供了深厚的历史基础,从而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自主性和合理性,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提供了基于中国传统和现代世界资源交融创新发展的文明根基,进而赋予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至关重要的政治支撑。(为编辑便利,参考文献未能呈现)  ----论党依法执政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我们党全面总结半个多世纪以来执政的历史经验,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主动应对经济全球化和错综复杂的国际局势所提出的战略性论断,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十六大提出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再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既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治国执政思路一以贯之的理论探索,更反映了我们党对治国执政方式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   一、党依法执政的必然性和现实性   党的十六大深刻指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一论断揭示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执政的必然性和现实性。   从通过革命夺取政权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是党依法执政的历史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摧毁了旧的国家机器,废除了旧法统,确立了自己在全国的执政地位,开始了执掌政权的历史新时期。党如何从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革命党迅速转变为执政党,把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建立在规范、稳定、有序的基础之上,需要进行艰辛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在这方面,我们党曾有过指导思想上的严重失误,“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导致党内民主、人民民主遭受破坏,直至最终发生十年动乱。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了这段历史,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同上,第333页)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精辟论断,把法治的地位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开辟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从而使党依法执政成为一种必然的历史性选择。   从在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党依法执政的时代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必然要求民主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求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也就是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关键,是党必须依法执政。当前,我国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都正处在攻坚阶段,迫切需要我们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制建设规律的要求,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依法领导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   从党对国家和社会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领导,是党依法执政的体制呼唤。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我们党实行的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方式,对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和巩固新生政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继续实行这种领导方式,就很容易使党包办一切、领导一切、决定一切、管理一切,直接导致各级政权组织的功能难以发挥,社会成员处于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进行了党政分开的探索,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开始朝着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方向转变。依法执政方式的提出和确立,适应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创新的需要。这一执政方式要求在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执政载体的前提下,依法明确界定党与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权限和责任,以及规定它们之间不同的活动范围、活动原则和活动方式,在此基础上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它有助于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表明我们党既不能置身于国家权力之外,也不是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执掌国家政权,在依法执政中更集中、更有力地实现党的领导。   二、党依法执政的三大核心要素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一个前无古人的重大法治创新。在法治领域,主体、行为和责任是三大核心要素,是任何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都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因此,我们要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来厘清依法执政的执政主体、执政行为和执政责任这三大核心要素。   依法执政需要明确执政主体。谁是依法执政的主体?我们认为,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作为整体的中国共产党以及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党的最高执政权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由其产生的中央委员会行使,闭会期间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各级党委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所在区域的执政权,以保证党对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并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的执政责任。   依法执政需要规范执政行为。当前,依法规范党的执政行为十分重要和紧迫。首先,要依法规范党的执政权的行使范围。党的执政权主要是指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领导权、思想领导权和组织领导权。其次,要依法规范党的执政权的行使方式。党的执政权作为一种核心的公权力,既要依法保障,也要从实体和程序上依法进行监督和制约。第三,要依法规范党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既要发挥党委(党组)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以从体制、机制及制度上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   依法执政需要落实执政责任。依法执政作为一个重大的法治问题,必须落实执政责任。落实党的执政责任是个新课题,在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方面都显现出复杂性和特殊性,既涉及各级党组织,也涉及党员领导干部;既涉及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也涉及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我们既要重视落实地方党委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重大决策、任用干部、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执政责任,更要重视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执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次把党的工作人员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这将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统一,有利于党的执政责任的落实。我们要以宪法和党章为根本依据,以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为契机和突破口,通过对违法执政行为的追究并使相关责任人承担党纪和法律责任,来达到监督执政权力和规范执政行为的目的,这既是执政党内部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法律保障。   三、党依法执政要实现执政方式的深刻转变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全局性和复杂性。要从制度上真正落实依法执政,要求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实现三大转变。   从主要依靠政策执政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政转变。党的政策是党动员人民、组织人民和领导人民的重要法宝,是党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有力武器。但是,政策与法律相比,在规范性、稳定性、公开性、民主性、程序性以及国家强制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在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之后,党就需要及时果断地实现从主要依靠政策执政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政的转变。当然,法律与政策在指导思想及其服务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方面的高度一致,决定了两者都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依据,两者之间经常有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关系。但从总体上和根本上看,党治国执政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方式应该是法律而不应当是政策,这是党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因此,在党从主要依靠政策执政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政的转变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既要正确处理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与不同层次的政策之间的关系,也要正确处理不同级别的执政主体依据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与不同层次的政策之间的关系,做到既积极、主动,又平稳、有效地实现这种转变。   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执政向既严格遵守法律、又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转变。依法执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执政党执政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使执政权;二是执政党要主动创制并运用法律执政。前者是党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现阶段党依法执政的重点和方向。既要防止因过分强调党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而使其享有法外特权,削弱与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又要防止由于片面强调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能及时对宪法和法律进行修改,不能迅速把党的政策和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影响党有效解决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宪法和党章都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们要在严格执行宪法和党章规定,保证党执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党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   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与领导国家法制建设分头实施向二者同步推进,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在加强党内制度建设与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的关系上,我们必须明确,一方面,建立严格和完善的党内规章制度,是党依法执政的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加强党内制度建设,既是巩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引导和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党内规章制度本身并不是党依法执政的直接依据。党执政的对象是国家和社会事务,依法执政的“法”,只能是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党内规章、条例是用以规范党内生活和党员行为的,而不是用来规范国家、社会生活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行为的。总之,我们既要高度重视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之间的依存和衔接,又要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界限和区别,始终牢牢抓住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这个核心和关键,始终紧紧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宏伟目标,努力把加强党内制度建设与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统一起来,把坚持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与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统一起来,做到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严重的以党代政现象,这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和要求不相适应。邓小平同志1986年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便指出:“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为清除在政治体制改革上的思想束缚和理论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好党政关系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服从法律也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口号的提出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着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即从过去依靠权威治国转向依法治国。要实现法治这一宏伟目标,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也就是说党的领导必须现代化。   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将党和国家区分开来。正如同志早在“”中就已指出的“党领导国家,但它本身不是国家”,“党不能超过国家,高踞于国家之上”。彭真同志在10多年前也说过:“党在十亿人民中只占少数,绝大多数是非党员。我们不仅有党,还有国家。”,“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光是党内作出决定也不行,还要同人民商量,要通过国家的形式。”可见,党没有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只对党员有约束力,并且党的组织或党执行它时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如果党的意志实际上也起着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作用时,也就等于将党和国家等同起来了。   但是我们长期以来却习惯于以党的政策治国,而将法律仅当成一种工具。通常的说法是:党的政策是法的先导,法律是党的政策的条文化、规范化、定型化,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等。这样做起来固然方便,但其潜在的危险和危害却不可小视。所谓的“”便是最典型的教训。正如彭真同志所言:社会主义法律早就应该抓紧搞。可是,我们建国后长时期内没有这个认识,总觉得有党的领导,有方针政策,迟搞不要紧,结果贻误了事情。彭真同志的话是对我们几十年历史的深刻总结和反思。   邓小平在40年代说得十分明白:“党团没有超政权的权力,没有单独下命令指示的权力,它的一切决议,只有经过政府才生效力,要反对把党团变成第二政权的错误。”“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甚至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为‘党员高于一切’……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邓小平同志这段振聋发聩的话,在今天看来仍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党和国家不分,与宪法也相矛盾。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代表大会是由代表组成的,代表是按普通、平等的原则选举产生。在选举时,作为劳动人民中的普通一员的党员无疑也只是普通选民,他的一票并不比非党员的一票更有份量。因此,代表的产生只能是人民自由选择的结果,它首先是人民意志的产物。由于宪法规定得十分明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显然不应再有什么组织、个人可以凌驾于代表大会之上。用简单的一句话来说就是:任何组织、政党、个人都只是人民中的一部分,因此,将它的意志无条件地等同于人民的意志,实际上就是凌驾于人民之上。   因此,只有法律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题中之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法治国并不等于就是法治,因为倘若象300多年前英王查理一世受审时所说的那样:“只要有权,没有法律可以造出一条法律来。我不知道在英国有什么人能使他的生命以及任何或称为他自己的东西安然无恙而不受侵犯。”这时候,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专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对党委直接负责,和依照宪法“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两个负责的方向是否完全一致统一呢?如果党的意志和想法始终和人民的意志和想法一样,还要选举干什么?由党直接指定干部直接发号施令岂不省事?因此,不应该回避党与政、党与人民之间某种程度上的不一致。   由此看来,一些人提出的法大还是党大,人大大还是党大的问题还是值得深思的。1979年,党中央指出,对国家的法律,从党中央委员会到基层组织,从党中央主席到每个党员,都必须一律遵守。而且彭真同志早就明确说过:“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法律,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维护人民的权益。反对和破坏法律,就是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亦即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由此可见,只要是服从了法律也就等于是坚持了党的领导。   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党政分开   既然要依法治权,就必然涉及到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即公共权力要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政并依法接受监督制约。由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作为整体是一切公共权力的终极源泉,而且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具有这样一种权威的地位。除了人民通过法律来授权,任何以其他渠道获取的国家公共权力都是非法之权。而党政不分实际上是党权渗入了政权之中。在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做法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同志早在庐山会议后就尖锐地指出:“党政不分的混乱概念,不仅降低共产党的领导作用,而且将失去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作用。”因为党政不分必然会导致权力高度集中不受制约,权力运作非程序化,依法治国流于空谈。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党权和政权不分,造成权力过分集中。第二,形成法无明文规定的地方亦有权的现象,而且出现了法律授予权力的要绝对地服从没有法律赋予权力的。由于立法、行政、司法权都有法律规定,而党权集中三者于一身,结果是表面的显性权力有约束,而深层次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隐性权力却不受法律约束。第三,是法外之权的出现导致了权力运作的非程序化,是对依法治权的否定,也是对法治的否定。第四,是使公共权力严重脱离人民大众的监督。如一个县长就必然面临着对党委负责和对选民代表负责的矛盾性。   有人忌讳提党政分开,认为党政分开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其实党政分开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之下,解决党要善于领导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党政分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要善于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应该从中央开始。这样提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而我们长期没有处理好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便在于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领导的实现形式混为一谈,而事实上,虽然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点毫无疑问是绝对不能动摇的,但党如何来领导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一个最优选择的问题。实现同一目的可以有多种途径和手段。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但这绝不意味着党领导方式不能顺应时代潮流因时而变。   由党管干部转向依法治“官”   在过去,人们一直认为,路线决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因此便要牢牢掌握和控制干部人事权,用通常的说法就是党管干部。这种做法和观念实际上是和以党治国相适应的。在这一点上不突破传统思想的束缚,依法治国还会遥遥无期。   要实现这种转变就首先明白“干部”的含义到底是什么。长期以来“干部”是和“职工”相对应的,不仅包括党、团、政、军等,连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在内。由党来管自己党内的党员干部这一点是没有什么疑问的,而对于非党组织系统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国家干部”是否也要管呢?是不是党不“管”国家的“干部”就不能够坚持党的领导了呢?现在干部任用仅由党组织把关,一方面缺乏竞争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造成“跑官”现象。虽然我们的愿望是良好的,认为只有党管干部才能管好干部,但愿望毕竟不是现实。因为党“管”是要由具体的人和组织来操作的,由于没有正确的机制和法制,具体的人和组织对所谓的“原则”理解得千差万别,也可能出现“暗箱”操作。不是有句民谣叫“跟着组织部年年有进步”吗?此类普遍现象仍然须防微杜渐。从琐碎的行政性事务中脱身出来,通过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推出优秀的人才供选民和人大代表选举。而且为了获得选民的支持,党也必须不断完善自身,从而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党要管党。而且,由于党在人事上不再直接插手,便可以集中精力监督国家机关,保证它始终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这样,就可更加巩固党的领导。   (公务员之家整理)
谈现阶段党领导方式的转变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即公共权力要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政并依法接受监督制约谈现阶段党领导方式的转变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谁是谁的谁,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原文地址:http://www.bbwdc.cn/post/19589.html发布于:202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