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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到底有什么不同?记住这几点,不再用错“请示”与“报告”。 请示和报告是党政机关常用的两种公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但在实际工作中,混用请示与报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本文结合公文写作与处理工作实践,多角度分析请示与报告混用的原因,并指出请示、报告的使用要领。 1.行文方向相同。请示、报告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都属于上行文。 2.行文规则相同。请示、报告都是向上级机关行文,不能抄送下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 3.表达用语相同。请示、报告都要求用具体的事实和确凿的数据叙述,用语要明确,语气要得体。 4.公文格式相同。请示、报告都使用上行文格式,《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要求标注签发人。上报的公文标注签发人,是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对上级机关负责的重要标志。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公文上报时间又比较紧,则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1.行文目的不同。 请示旨在请求上级指示、批准,需要上级机关审批,重在呈批。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无需上级机关答复,重在呈报。 2.行文时间不同。 请示必须事前行文,须在上级机关作出明确的指示、答复后方可执行,不允许边做边请示,更不能“先斩后奏”。报告一般在事后或者阶段工作完成后行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事前请示”“事后报告”。 3.内容含量不同。 报告的内容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题性的,内容范围较广,如各方面工作的基本情况、对问题的认识、获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具体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过程、取得的成效、今后的打算等,所以相对来说篇幅较长。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篇幅较短。尤其要注意的是,将多个请示事项放在一个请示件中行文,虽然表面看起来比较省事,但事实上,多个不相联系的事项放在一起请示易造成公文主旨不明,给上级机关的审批和答复造成不便;而且,只要有一个事项因报批程序复杂不能及时答复,其他事项也会被拖延,所以行文中一定要做到一事一请示。 4.写作重点不同。 请示和报告都需要陈述情况,但是,报告的重点在于汇报情况,且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中所陈述的情况只是作为请示缘由,篇幅宜小,重点应放在请示事项上。为了有利于上级机关尽快了解情况、作出批复,请示的内容应集中在一个问题或一个方面的某项工作上,做到陈述情况简明,请示事项明确。 5.结尾用语不同。 请示常用“妥否,请批示”“请批准”“请批复”之类的结尾语。报告因为不需要批复,一般用“专此报告”“特此报告”等结尾语。有的报告在陈述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之后,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此时其结尾语可用“请审阅”,但不应当用“请审示”。 6.附注要求不同。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主要是便于上级机关在审批请示事项时向来文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或者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所以,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对请示的特别要求,对报告来说则没有此要求。 7.主送对象不同。 原则上,请示只能主送一个直接上级机关,不能多头、多级主送。这样规定一来可以防止因多头批示的内容口径不一导致难以执行,二来可以防止因上级机关互相推诿而影响办文效率和质量。即使是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请示,也应根据内容分别写明主送、抄送机关,以分清承办责任,主送机关将负责答复。报告有时可多头主送,比如情况紧急需要上级机关尽快了解时。 8.处理方式不同。 请示属于办件,受文机关必须及时处理,限期批示,明确答复;对于不适合直接作出批示的请示件,可以指示下级机关重新修改后再上报;对不予批准的请示件,上级机关亦可用便函等方式答复。报告属于阅件,受文机关一般不作答复。所以,如果把请示误写成报告,就可能因处理方式不同而误时误事。 三、请示与报告混用的原因 1.语体原因。在日常工作中,凡需要上级解决问题,通常习惯说“打个报告”,很少有人说“写个请示”。这实际上是一个涉及语言学层面的问题。根据语体特点,词可以分为通用词和专用词,口头语词和书面语词。 “请示”作为通用词是一个动词,而作为公文中的一个文种则是一个名词。前者是日常用语,后者是一种专门用语,二者在不同语体中各有所指。 “报告”在通用词和专用词中具有一致性,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正因为如此,口语上通常可以说“打报告”,却不能说“打请示”,而转换成专用词、书面语时,则可以是“写报告”(如汇报工作),也可以是“写请示”(如请求指示)。这种语体功能的不平衡,是造成请示和报告混用的深层次原因。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准确理解领导口头上所说的“打个报告”的真实意图。 2.历史原因。在1951年9月29日***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还没有请示文种,只有报告文种,并且该暂行办法规定,向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要用报告。报告情况是报告,请示问题也是报告。“打个报告来”的口头禅就是从那个时候流行起来的。 1957年10月***秘书厅的《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将请示从报告中分离出来,指出,“报告和请示必须分开使用,报告中不能写请示事项,但请示中可以反映情况,陈述意见,说明理由,以便于上级处理”。可惜这个意见稿没有得到有效贯彻。 1981年2月27日***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虽然将请示与报告分开了,并规定了各自的适用范围,但是两者被归在一个类别中。 直到1993年11月21日***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才将报告和请示区分为两类文种。由于受到之前请示与报告混同使用的习惯影响,实践中往往因袭旧弊,该用请示时习惯于“打报告”,拟写报告时夹带请示事项,甚至出现“两者兼顾”的“请示报告”。 3.现实原因。一些论者认为,请示中只能写请示原因和请示根据,提出请求事项,不能陈述情况;报告中只能陈述情况,汇报工作,不能提出措施意见。囿于这种认识,一些人在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提出工作打算时,不知该用请示还是报告,于是干脆用请示报告。这是造成请示报告混用的现实原因之一。 实践中,一些工作报告会在重点陈述工作情况之后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而一些情况报告会在最后部分提出措施和意见。但是,如果报告中涉及需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或批准的事项,就应该以请示另行上报,在报告中则可用“上述事项另行专题请示”等来反映。请示中所陈述的情况是作为请求事项的理由提出来的,有时为了写明请示缘由,陈述情况所占的篇幅可能较大,这时不妨将陈述情况作为请示的附件来处理。 此外,有的机关对公文把关不严,对来文不加初审,对夹带请示事项的报告也给予批复而不是退回,使得下级机关误以为行文没有问题。这也是造成请示与报告混用的现实原因之一。其实,对于一些报告,比如突发事件报告、考察报告等,上级机关若有批示,可以用督办件等方式处理,而不应该用批复来答复。 来源|第一任职 编辑|政治部 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和异同 关于“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请示与报告都属于上行文,都具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功用,但也有其明显的不同: 1.内容要求不同。请示的内容要求一文一事;报告的内容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侧重点不同。请示属于请示性公文,侧重于提出司题和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侧重于汇报工作,陈述意见或者建议。 3.行文目的不同。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项工作或者解决某个问题;报告的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下情,掌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 4.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事前行文;报告可以在事后或者事情发展过程中行文。 5.报送要求不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注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报告可以报送一个或多个上级机关。 6.篇幅不同。请示一般都比较简短;报告的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篇幅一般较长。 7.标题写作不同。一般来讲请示的标题中不写报告二字,就是x x x关于x x x x x x的请示;报告的标题中不写请示二字,就是x xx关于x x x xx x的报告。 8.结束用语不同。请示的结尾一般用“妥否,请批示”或“特此请示,请予批准”等形式,请示的结束用语必须明确表明需要上级机关回复的迫切要求;报告的结尾多用“特此报告”等形式,一般不写需要上级必须予以答复的词语。 9.处理结果不同。请示属于“办件”,指上级机关应对请示类公文及时予以批复;报告属于“阅件”,对报告类公文上级机关一般以批转形式予以答复,但也没必要件件予以答复。 请示与报告不分的几种表现形式 1.把请示当作报告。就是把请求指示、批准的请示当作了报告。如《x x xx关于申请购买x x x x的报告》,指本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买x x x的要求,请求上级机关予以批准,批准后方可执行的事情。这类应属于请示,而行文实践中有时恰恰使用了报告这一文种。 2.把报告当作请示。有些报告是下级呈送给上级并要求批转的报告,这类报告应属于呈转性报告极易被当作请示。如《x x x x关于的报告》末尾处应写“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x x x执行。”属于典型的呈转性报告但是往往被当作了请示。 3.请示与报告混合型,有些公文既请示工作又报告情况或者既报告情况又夹带请示事项,这些形式都不符合文种的使用规范。如《x x x x关于x x x x的请示报告》,这类文件形式,其内容既汇报了工作,又顺便提出了请示或者一文数项请示,这种混合的形式,极易使上级机关理不出头绪,处理了一件事情而耽误了另外几件事情。 请示和报告是两种常见的文种。但在现实中,二者常常被人们所混淆。其实,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文种。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向领导口头请求解决某一个具体问题,领导便说:“这样吧,你写一个报告,供领导研究解决。” 在这里,这个所谓“报告”,其实不是“报告”,而是“请示”。为什么?因为按照国务院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请示”作了如下界定:“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也就是说,凡是请求上级指示、批准的事项,都要用“请示”。而对“报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这样界定的:“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这显然,与“请示”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上述领导所说的“报告”,其实就是“请示”。 为什么领导不说写一个“请示”呢?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是领导仅仅是一种口语习惯,长期以来,由于二者常常被人混淆,所以习惯成自然,便脱口而出,说成“报告”了;二是某些领导本身缺乏公文知识,对“请示”和“报告”的区别不了解,把“请示”当成“报告”了。 但作为文职人员,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应该力求严谨。那么,怎么区分二者呢?下面根据我个人实践,谈谈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请示”和“报告”都属于上行文,即下级向上级反映情况的公文。 不同点: (1)“请示”是请求上级给予批准或答复,同意或不同意,上级都要给予明确的意见;而“报告”,只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上级可以不予批准或答复。 (2)“请示”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呈送和抄报;而“报告”一般情况下,虽然也只有一个主送机关,但可以就相关的上级部门进行抄报。 (3)上级机关收到“请示”后,无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必须用“批复”的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因为“批复”是“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而上级机关收到“报告”后,可以“置之不理”,不需要进行答复或批准,也不需要用“批复”。 ×××化工厂关于贯彻按劳分配政策两个具体问题的请示 省劳动厅: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之一。几年来,我厂由于认真贯彻了按劳分配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使得生产率成倍地增长,乃至几倍的增长。 为全面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现就两项劳资政策问题请示如下: 一、拟用1990年全厂超额利润的10%为全厂职工晋升工资。其中,1990年4月30日在册职工每人晋升一级,凡班(组)长和车间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其以上领导和先进人物再依次晋升一级;全厂技术突击组成员每人浮动一级工资,组长每人浮动两级工资。 二、拟用1990年全厂超额利润的10%一次性为全厂职工每人增发奖金平均100元,具体金额按劳动出勤率和完成定额计算。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化工厂 xx年xx月xx日 关于购置数码单反相机的请示 xxx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原始资料的收集和储备,更好地用视觉形式宣传我部的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现需购置一部数码单反相机。 经市场询价,有两种品牌供领导参考: 1、尼康d90,价格8000元(套机,含18—55mm尼克尔镜头一只); 2、佳能450d,价格4850元(套机,含18—55mm佳能ef镜头一只)。 上述两款相机的详细技术规格附后。 妥否,请批复。 附件:尼康d90、佳能450d技术规格(略) xxx办公室(章) XX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已近3年,我厅根据《规定》第九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算并提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下达执行"和"最低工资标准每年7月1日前确定和调整一次"的规定,现提出确定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一、1996年全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199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1996〕61号)文下达最低工资月标准为130元、150元、170元、190元,各地按照《规定》精神选择结果是:全省179个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含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有37个县(市、区)执行130元,94个县(市、区)执行150元,36个县(市、区)执行170元,12个县(市、区)执行190元。1996年因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暂缓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企业有58户,涉及职工101319人,占全省企业职工人数的0.21%。各地劳动部门反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3年来,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工会的密切配合,实施情况基本良好。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确定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 最低工资标准是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的,它受物价、工资、就业等因素的影响,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逐步提高。根据我省目前情况,现行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调整,主要依据是: (1)我省1995年7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以1993年资料为主要依据,在1994年下半年测算和确定的,基础比较低。1996年采取微调的办法,每档增加5元或10元,调整幅度低于物价上涨幅度。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1997年有必要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 (4)1994年以来,我省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两次提高了离退休人员待遇,1997年7月将再一次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这对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一定影响。 三、确定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是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关键。由于1996年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因素已发生变化,请示与报告的区别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请示与报告的区别、请示与报告的区别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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