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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苏州科技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改研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苏州科技学院专业学位校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暂行)

3、苏州科技学院工程力学专业建设网站

  为规范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改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教学业务经费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系(部)和项目参与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和促进学校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与用途   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改研究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学校教学业务经费划拨。分设专业建设费、课程建设费、教改基金三项经费。   专业建设费主要用于新专业建设、专业评估、品牌和特色专业建设等工作。   课程建设费主要用于学校重点课程建设、优秀课程评估、精品课程建设与评选等工作。   教改基金主要用于教改研究、教材建设、教学成果评选等工作。   二、经费使用与管理   1、专业建设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在《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中对经费预算及使用作出计划并报教务处批准,经费列支由项目负责人验收、系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变更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须经系主任签字,再经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到财务处审核报销。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为:专业调研和参加有关会议的差旅费用、专业培养方案和实验室建设方案论证费用、教学资料的购置和复印费用、必需购置的办公设备及耗材的费用、以及专业评估或评选方面的评审费用等。   2、课程建设、教改研究项目经费按经费使用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项目负责人经手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变更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须经所在单位主管签字,再经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到财务处审核报销。   课程建设、教改研究项目经费开支原则上限于以下范围:   1)校外调研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会议差旅费;   2)教学资料(包括低值教学软件、教学用图书资料)的购置、复印等费用;   3)编印教学辅助资料的材料收集和样稿打印等费用;   4)发表与项目有关的教学研究论文的版面费;   5)项目结题验收(鉴定)、申报优秀课程或评选教学成果的材料费用和评审费用。   6)必需购置的耗材、低值设备的费用。   凡是以项目经费购买的教学用书、教学音像资料、教学软件等须按图书馆有关规定登记,必需购置的低值设备按学校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项目组人员到外省参加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会议,应持参加会议的论文和邀请函,经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经费允许的条件下方能参加。   3、凡获准立项的项目由教务处发出经费分配单通知财务处,并建立经费登记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报销经费时须携带并进行登记,经费使用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登记卡在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时交回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和学校教学委员会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改研究方面开展工作列支的费用,由主管院长或教务处处长审批。   三、附 则   部、省级项目下达的经费原则上按此办法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学位校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硕士生导师)的评聘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校外硕士生导师岗位的设立,只限于我校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三条 受聘担任校外硕士生导师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从事相应的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10年以上该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身体健康。   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熟悉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态,实践经验丰富。近五年在科研与实践方面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1)和条件(2)、(3)、(4)之一:   (1)在专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2)出版学术专著(排名前2),或画册、VCD、CD专辑,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或市厅级科研奖(排名前2);省部级以上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奖,或市厅级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奖(排名前2);省部级以上艺术作品奖;省级以上综合性美展、表演比赛奖;艺术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艺术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4)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授权外观设计(排名前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生产实际项目;在核心期刊、指定专业期刊或国家级专业报纸及人民日报、科技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专业版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艺术作品;举办独奏(唱)音乐会。   在科研和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经验丰富、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基本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参照《苏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规定的硕士生导师职责执行。   第五条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联合指导。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鼓励采用双导师制。在整个培养过程中,校内导师承担主要指导责任,校外导师承担次要指导责任。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应经常交流学生学习情况,互相配合,保证培养质量。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聘任   校外导师由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聘任由相关学院参照《苏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规定的聘任程序执行。   第七条 解聘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解除对相关校外导师的聘任:   1、在思想政治、品行道德、学术作风等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为人师表者;   2、不能履行对研究生培养和指导的职责;   3、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   第五章 其 它   第八条 校外导师享受我校和所在学院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九条 在我校担任校外导师期间,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履行相关手续后,终止聘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理事长:张毅     苏州科技学院副校长、教授   秘书长:范存新(兼) 苏州科技学院工程力学系主任、教授   电话:0512-68092653   邮箱:fan@mail.usts.edu.cn   联系地址:苏州市滨河路1701号,邮编:21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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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bbwdc.cn/post/19196.html发布于: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