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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功利主义
(重定向自ACT UTILITRIANISM) 行为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 行为功利主义亦称行动功利主义,是指现代西方一种主张直接以行为效果来确定行为正当勺否的伦理学理论:与”规则功利主义”相对。 行为功利主义主要代表人物为澳大利(J·J·C.Small,1920-)、(Joseph Fletcher,1905-)等。 否认道德规则的意义,认为所有的人及其处境都不相同,不可能为行为制定统一的道德规则:人在选择行为时,必须估量自己的处境,直接根据功利原则行动,即选择一种不仅为自己,而且能为所有与此相关的人带来最大量的好结果,并能把坏结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行为。如果在某一特殊情况下不说老实话将符合最大的普遍利益。按照说老实话的道德准则行事就是恶的行为。行为功利主义把持定情况下的道德选择中的矛盾扩大化。否认道德原则的普遍意义,因而必然导致道德相对主义和实用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与规范功利主义的共同基本假设为: 1.社会是唯名的,所谓大众或公众或公共利益,不外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2.每一个人的行为动机皆属中性,即本无好坏或对错的价值判断。 3.功利主义者皆预设人是理性的动物,再把个人理性抉择的原则,应用在社会整体上,因此特别强调“大公至正的立法者”与“一视同仁”的概念。依照此一假设,功利主义者将自身设想为大公无私的立法者,将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比拟为一条直线,然后再将权利、义务以及所有社会资源等,依据最大效益的原则,进行合理的分配。 此种行为功利主义的缺点为: 1.把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看成是一种“施舍利益与接受利益”的关系。 2.以实际最大效益作为道德判断标准,充分显示出行为功利主义的相对主义色彩,使社会道德失去客观性。 功利主义流派在判断行为正当错误的标准问题上的两种不同观点。 行动功利主义者认为,行为的全部后果是决定该行为正当与否的唯一的与全部的标推,只要能造成最大的好结果的行为。就是正当的。 规则功利主义者则认为,这种观点把全部道德责任问题都变成了对行为结果的算计,这至少部分地曲解了道德判断的性质。 比如,虐待无辜儿童不论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这种行为从原则上讲都是错误。道德规则的正确性则由人们普遍进循它时所产生的全部结果来决定。 例如,在决定人们是否可以为了自己的方便而不遵守诺言时,行动功利主义者考虑的是不避守诺言能否在总体上造成更好的结果,而规则功利主义者则要考虑在下述两种情况中,何者能在总体上造成更好的结果,即 (1)人们都普遍遵循“只要对己方便,就可不遵守诺言”; (2)要求人们“不论对己方便与否,都要遵守诺言。 '难以确定给别人带来的结果 对行为功利主义有若干批评意见。一种批评被用来作为对伦理利己主义的支持意见,这就是:要确定什么会是对于别人的好结果是十分困难的。对于一个人打算实施的任何行为,要确定其结果的困难,包含了要确定什么是对别人的“善”和“正义”的问题。对你而言可能是好结果的东西,对别人却可能不是同样的好,或者完全不好;除非你能问问别人什么对他有好处,否则你如何能说得清呢?当然,我们常常来不及向任何人问任何事,我们只不过竭尽全力做好事罢了。 2.每次重新开始之不可行性 此外,在每一个境遇下都得重新开始斟酌好坏,存在着一定的不可行性。事实上,许多道德家也许怀疑行为结果论者的这一信念,即每个行为和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完全不同的;他们认为,人们及其行为都有许多相似之处,由此证明了制定某些规则的合理性。例如,行为功利主义的批评者可能认为,相当多的人都尊重自己的生命,所以尽管必须有某些限制条件,还是应该有某种反对杀人的规则——例如:“除非自卫,决不可杀人。”他们还会认为,如果有了关于杀人不杀人的抉择,那么,对每种境遇重新估量就是浪费时间,甚至是荒谬可笑的;此时,只需遵循一般规则及其正确的限制条件即可。正如前面提到的,时间常常是做道德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人们常常来不及对新碰到的每个道德问题都从头开始估量。实际上,不得不经常重新开始,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采取合乎道德的行为。 行为功利主义者会回答说,人们在经历了许多事情之后,就学会了把自己的经验很快地应用于新境遇而不费什么时间,因而实际上人们并非每次都从头考虑。然而,当人们依照既往经验而一贯地仿效行动的时候,难道他们实际上不是在按照不成文的规则行动吗?如果他们在许多境遇下做出的道德选择都是不杀别人,并且现在又面临相似的情况,那么,难道他们不是在一条未经申明的规则——在类似于某种境遇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杀人——的指导下行动吗?倘若如此,那么,他们就是规则功利主义者,只不过未曾宣布自己的规则而已。 3.难以教育青年或无经验者 对行为功利主义的最后一个批评意见问道,“每个人都必须估量在每种境遇中所采取的每一个行为的最大的好结果是什么”,除此之外再无任何规则或指南可供遵循,——倘若如此,那么该如何教育青年或无经验者合乎道德地行动呢?在这个道德体系里,似乎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在自己碰到的每一种境遇下,耍弄清何为要采取的道德行动,都必须从头开始估量。在某些哲学家看来,这可能不成问题;但要以此为基础进行任何类型的系统的道德教育,即使并非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 规则功利主义 写在 前面 + 《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一文是将伦理学运用到违法性领域的论文。2010年3月20日下午,张明楷老师在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第3期)做了题为“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的演讲。之后,张老师对演讲稿标题与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本文,收录于《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2017年7月版),下述分享仅为我们整理的提纲版本,需要参阅全文的敬请以纸质书为准。 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义是功利主义的两种立场,其中,行为功利主义与结果无价值论完全一致,规则功利主义则与行为无价值论中的法规范违反说相一致。规则功利主义虽然也是相当有力的学说,但其地位十分尴尬,缺乏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如果规则功利主义者强调,经验证明违反某些规则通常造成恶的结果时,人们就无论如何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便成为义务论者;如果规则功利主义否认自己是义务论者,时时刻刻用行为的结果来辩护规则,那么,它便转向了行为功利主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规则与功利(最终结果)有冲突时,规则功利主义要么违反规则追求好的结果,要么维护规则舍弃好的结果。我比较喜欢并经常阅读伦理学方面的论著,感觉行为功利主义为自己所持的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提供了哲学依据。该文的基本观点如下: 刑法绝对排斥对正当行为的处罚;因此,如何评价行为正当与否,就成为刑法领域特别重要的问题。评价行为正当与否,应当采取行为功利主义,因而应当采取结果无价值论;在两种法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益的衡量,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某种规则,但只要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同等的法益,就成为正当化事由(在业务过失领域,符合规则的行为不可能成为符合构在要件的行为,符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可能成为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当然,侵害了法益的行为,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或者虽然符合构成要件但缺乏有责性(行为人在行为时遵守规则的,难以认定其有故意和过失),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行为正当与否与行为人应否受谴责不是同一问题,因此,刑法理论必须严格区分违法与有责。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张明楷 著 长按识别即可购入∨ 演讲时间:3月20日下午三点 地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模拟法庭 点评人:张军、陈兴良 主持人:王振民 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争论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判断违法?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没有故意、过失的客观法益侵害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故意、过失实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法益时,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伦理学讨论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行为功利主义依据行为自身所产生的效果的好坏,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规则功利主义则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为所应遵守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判定行为的正当与否。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这可谓行为功利主义的反映。最有影响力的二元论者所称的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这是规则功利主义的观点。我在这里仅讨论什么行为正当,而不是讨论处罚什么行为正当。但可以肯定的是,刑法绝对排斥处罚正当行为,故需要确定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 (一)理论地位 规则功利主义的地位比较尴尬。如果规则功利主义者强调,经验证明违反某些规则通常造成法益侵害时,人们就无论如何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便成为义务论者;如果规则功利主义否认自己是义务论者,时刻用行为的结果来辩护规则,它便转向了行为功利主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规则与功利有冲突时,规则功利主义要么违反规则追求好的结果,要么维护规则舍弃好的结果。况且,规则功利主义不可能构建出一套规则体系,使一切存有疑问的行为得以合理化。一旦灵活地设立具体规则,实际上就成为行为功利主义者。二元论的地位就如同规则功利主义的地位。 例如,甲发现被追杀的被害人乙隐藏在下水道井盖下,凶手丙追来后问乙在哪里,按不得说谎的规则,甲要对丙说实话,但结果是乙被甲杀害。这显然不当。规则功利主义会说“说谎是不对的,除非为了挽救无辜者的生命而对恶人说谎”。此时,规则功利主义者就成为行为功利主义者。再如,就正当防卫而言,二元论考虑了功利,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就偶然防卫而言,二元论仅考虑了规则,已经演变成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者。 按照行为功利主义的观点,行为正当与否取决于结果的好坏。所以,当凶手询问被害人行踪时,讲真话反而可能构成帮助犯,因为他故意帮助凶手造成了杀人结果。同样,面对正当防卫与偶然防卫案件,行为功利主义都能得出无罪的结论,因为二者的功利完全相同。行为功利主义没有摇摆不定的现象,将它运用到刑法学的违法性领域,会使违法性的认定更为明确,能够防止恣意判断。 (二)刑法目的 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都认为,保护法益是刑法的目的与任务。但是,规则功利主义不是考察行为本身是否直接实现刑法目的,而是考察是否通过遵守某种规则实现刑法目的。 然而,其一,从手段与目的的逻辑关系上来说,既然是为了保护法益而确立规则,为什么要求人们在某些场合以侵害法益为代价遵守规则呢?这恐怕是舍本逐末! 其二,二元论表面上只是在结果与行为之间设立了一个规则中介,实际上将规则作为目的本身进行保护,与其声称的将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目的存在冲突。 其三,从实际后果上说,二元论也不利于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 以偶然防卫为例。甲正在瞄准乙抠板机,丙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开枪将甲射中身亡,客观上制止了甲杀害乙的犯罪行为。按照二元论的观点,结局只能有两种:在丙“遵守”规则不开枪射击的情况下,无辜的乙被杀害,甲被处以故意杀人罪(可能是死刑);在丙“违反”规则开枪射击的情况下,无辜的乙不被杀害,正在故意杀人的甲遭受枪击,丙被处以故意杀人罪(可能是死刑)。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前者比后者更好。二元论将一般性规则看得比人的生命还重要,宁可牺牲无辜者,也要捍卫规则,其结果只能是违背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 行为功利主义主张,为了更好的后果,可以放弃对日常准则的遵守。因为规则功利主义所确立的规则是为了保护法益而制定的,因而要服从法益保护目的;这种规则只是一般性规则,总有例外,所以,在例外的场合,必须优先保护法益,而不是优先维护规则。 (三)行为规范 将规则功利主义运用到刑法学中来,旨在使刑法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但是,在刑法学中,规则崇拜的结果,似乎只能适得其反。 1.二元论的逻辑是,一个对保护法益通常有用的规则,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于任何场合。然而,规则都是滞后的。让国民遵守陈旧的规则,必然形成过于限制国民的行动自由的结果。 2.规则功利主义不可能提供一种规定了我们在现实中所应采取行动的无冲突、无例外的具体准则的体系。况且,如果将例外纳入规则,就会导致规则太多或者太具体以至于难以遵守。刑法学中的违法性领域实际上是对例外现象的处理,刑法不可能规定全部例外现象,故当今世界的刑法理论都承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与承认,就意味着不宜在违法性领域运用规则功利主义。 3.规则功利主义者建立规则的基础只不过是以往的经验,所以,这些规则只不过是“粗浅的常识”、“笨手笨脚的规则”、“行为的粗糙指导”,不能直接以行为是否遵守规则的为根据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 4.规则之间存在冲突是常有的现象,通过使国民遵守规则以预防犯罪的观念,在许多场合会使国民束手无策。 按照行为功利主义的观点,破坏或者违反一个规则可以带来数量更大、范围更广的功利时,就允许对这一规则的违反。首先,结果无价值论并非不讲规则,而是有一个简单的、基本的规则(指导),并且要将这种简单的、基本的规则贯彻到具体境遇中。其次,行为功利主义受到的一个广泛的批评是,当人们准备做某一种行为时,难以计算快乐与痛苦。但将行为功利主义运用到刑法学中来时,其中的快乐与痛苦就是一个法益衡量问题。亦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必须衡量:其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益;在不得已必须侵害法益时,是否侵害了更重大的法益。这一要求并不过分。再次,行为功利主义不反对选择那些人们已经习惯了的遵守某些准则(例如信守承诺)的行为。最后,需要区分行为本身的效果与称赞或者谴责这种行为本身的效果。偶然防卫行为本身的效果是保护了法益,这是必须肯定的,因而是正当的。即使司法宣布这种行为不违法,也不会产生坏的效果。 (四)违法本质 二元论主张,违法性是指违反了保护法益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所以,当符合规则的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时,该行为也是合法的。但是,行为时的行为规则,并不是完全与法益侵害结果相对应的。二元论将一般境遇与特殊境遇混为一谈,让人们在特殊境遇时也按照一般境遇时的规则行事。从总量来说,也不符合支撑二元论的规则功利主义所追求的效果。 其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本身就是行动功利主义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因为,承认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正当化事由,就是因为该行为从结局上讲是功利的。对行为功利主义的一个批评是,在冲突的处境中,“较大的恶”并不必然是“较小的恶”的唯一替代,因而其基本原则不是自明的。但是,这一批评不适合于刑法学。因为在刑法学中,只有当法益之间存在冲突时(即正与正的冲突时),才允许以牺牲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法益。换言之,在刑法学中,保护大的法益的唯一方法是牺牲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时,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之类的行为,所以,行为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中是自明的。 (五)责任主义 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联系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二元论也将故意、过失作为判断行为本身是否正当的标准。其实,从规范违反的角度来说,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对规范的违反程度是一样的,不能说故意犯罪100%地违反了规范,而过失犯罪只是违反了规范的60%。人们通常所称的违法程度不同,并不是指对规范的违反程度不同,而是实质的违法程度不同,即侵害的法益不同,或者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正因为故意杀一人与过失杀一人侵害的法益相同,侵害的程度相同,所以,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行动功利主义的缺陷之一是,将结果的善恶作为最终标准,而不考虑道德标准。但在刑法上,由于必须区分违法与责任,这一点反而成为优点。其实,区分行为本身是否正当(违法)以及应否谴责行为人(责任),可谓人的天性,连儿童也能够把握这一点。 (六)正义理念 规则功利主义有一个明显优点,即通过建立符合正义的规则,避免非正义的功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为功利主义必然得出非正义的结论。 例如,人们认为,行为功利主义可能导致通过伪证给某人定罪量刑,从而平息一场骚乱。 但是,其一,虽然按照斯马特的观点,在伦理学上必须得出非正义的结论,但在刑法上不可能得出这种非正义的结论。因为行为功利主义决定了刑法必须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采取无罪推定原则。 其二,在类似的案件中,证人不能确定作伪证是会导致某个人被定罪,进而避免骚乱,还是导致自己的伪证被识破而被定罪。所以,难以得出批评者的结论。 其三,不能断定通过作伪证处罚无辜者的结果是好的。因为利用伪证处罚无辜,不仅可能导致更大的种族冲突的风险与后果,而且会导致公众对法律制度丧失信心。 行为功利主义受到的最大攻击之一是,它可以认可非常不平等的善恶分配,如为给五个人进行器官移植,可以杀害一个人。 但是,其一,“这些荒诞不经的例子实际上与实际原则的选择毫不相干。” 其二,由于承认将生命作为手段会导致极为普遍且严重的后果,故原则上应当禁止将生命作为手段。 然而,如果不允许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则意味着宁愿导致更多人死亡,也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这难以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由此看来,至少对保护多数人生命而不得已牺牲一人生命的行为,应排除犯罪的成立。但是,只有在被牺牲者特定化的场合,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保护其他人的生命。故在器官移植的设例中,不可以任意挑选一个健康的人进行器官移植。 (七)权利保障 行为功利主义受到的另一批判是,要求人们牺牲自己的小利益以追求人类的大利益,因而不能保障人们的权利。即使这种批判是有道理的,在刑法上也能得到有效克服,因为这个问题在刑法上主要涉及的是不作为犯罪,但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有严格的条件,不会因此而扩大处罚范围。即使德国刑法第323c条规定的见危不救罪,也以容易救助他人,或者说救助他人并不给行为人带来明显负担为条件。 在伦理学上,有的学者对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进行了综合或折衷,但折衷观点的共同点是,在发生冲突的时候采取行动功利主义。违法性领域处理的就是存在冲突的情况,而且是行为规范与行为终极标准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所以,即使行为功利主义在伦理学上存在问题,但将它运用到专门处理冲突的违法性领域,反而没有问题了。 总之,刑法绝对排斥对正当行为的处罚;评价行为正当与否,应当采取行为功利主义,因而应当采取结果无价值论;在两种法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益的衡量,判断行为正当与否;行为正当与否,与行为人应否受谴责,不是同一问题,因此,刑法理论必须严格区分违法与有责;行为人对结果的故意与过失,不影响行为本身的正当与否,因而只是责任要素,不是违法要素。 好丨书丨力丨荐 ★★★★★ 研丨习丨推丨荐 ★★★★★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现货包邮 视丨频丨珍丨藏 ★★★★★ 罪论体系的核心问题讲座全纪录 主讲人丨张明楷 教授 时间:2012年11月29日 地点:山东大学法学院 时长:约1小时23分(建议在wifi环境下观看) 刑法解释理念讲座全纪录 主讲人丨张明楷 教授 时间:2015年4月16日 地点:广东警官学院 时长:约1小时59分(建议在wifi环境下观看) 延丨伸丨阅丨读 ★★★★★ 附录:点击>>>即可查阅 ➀张明楷:刑法第一课 ➁张明楷:罪刑法定与法律解释 ➂张明楷教授150个刑法观点集成 ➃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➄张明楷:简评近年来的刑事司法解释 ➅张明楷: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 ➆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当如何理解 ➇张明楷: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方向 ⑨改编自张明楷教授刑法学著述的80个案例集锦(附答案) ⑪张明楷教授《刑法学》总论第五版与第四版的主要变化 ⑫有一本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五版是种什么样的体验? ☟轻戳「阅读原文」即可购入文末推荐作品 2023-10-18民国旗袍女人油画 下面我们就开始谈伦理学的那些基本内容,谈及一些比较重要的伦理理论。 本文讲的主要局限于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的理论,因为如果讲中国伦理,其折叠很高,从春秋战国时期从儒家开始几乎都是着重于社会生活与人与人之间的,这部分读者可以看我正在写的另一系列文:《中国哲学史》(上)的内容。 当然下面讲的这些哲学思想流派的内容很多,有的较复杂,用这短短几千字肯定说不太清,所以本文只是简括,只是对课上笔记的梳理总结,笔者之后也会出专门的系列文来探讨这些思想的。 功利主义,应该是我们在日常接触最多,对大多数同学最耳熟能详的。在我们以往的社会评价中,功利主义都往往带有负面评价,人们常常会把功利主义和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混为一谈,更有甚者认为其就是个人主义。但实际上,这都是大众对功利主义的误解,它作为一种最具主导地位的思想,当你真正了解它后,它是最容易被我们所接受的,也是最易懂的。功利主义发展至今,非常完善、有体系。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利益、个人幸福为道德最终价值根据的伦理理论。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任何人、任何行为以及任何事物的价值,完全取决于他(她、它) 们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增进这一最终价值。 功利主义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不过其具体的思想却萌芽于培根和霍布斯的伦理学说,在18世纪经过哈里森、孟德威尔和斯密的发展,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在边沁和穆勒建立出了完整的思想体系,后来西季威克也对功利主义进行了阐述和说明。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功利原则”(the principle utility)或“最大幸福原则”(the maximization of utility): 其一,最好的道德选择是可以产生最大净效用的选择,所谓效用是指幸福或快乐;其二,我们应该做的是使最大多数人得到最大的幸福。 因此,许多理论家认为功利主义是属于后果主义或效益主义的理论形式,因为它根据的是行为结果的收益来进行道德判断与选择。 功利主义属于后果主义的一种理论形式因为它主张“内在的”价值(最基本的价值)应该体现到现实中来,判断行为、动机和制度的标准也应该相应地依靠它们的“工具性的价值”(实现基本价值的能力)。“内在的”价值就是指幸福或快乐。其体现在现实中的后果也并不是单纯地取决于个人的幸福,而是整体的最大幸福。 边沁说善就是快乐本身,而痛苦就是恶本身,而且还无例外就是唯一的恶。否则,善恶好坏这几个词就毫无意义。他们体现在现实的后果中,不能单纯取决于个体的幸福。一个人的幸福首先取决于与你利害关系上,其次体现在利益相关者当中。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得到相关的利益。 道德的幸福不是行为者个体的幸福,而是整体的最大的幸福。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公元1748年2月15日-公元1832年6月6日) 为什么要追求快乐呢?其实这里依据边沁的人性论:他认为人性就是趋利避害,就是追求快乐幸福而远离痛苦。所以能够让我们所有的人快乐的事何尝不是善事?让我们所有人都感到痛苦万分、撕心裂肺的事怎么能不是恶事? 但是,功利主义者本身有两个鸿沟是其自身不能弥补:1、个人幸福如何变成群体的幸福?如何实现从个人到群体?2、内在的幸福如何变成一个群体的幸福?个人生理感受上的幸福如何变成一个具有伦理性的幸福。 个体如何跨越到群体,生理如何跨越为伦理?20世纪后半叶经过学理修正的新功利主义的兴起,迎来了功利主义发展的新阶段。根据功利主义的这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它可以被分为古典功利主义与新功利主义。古典功利主义是行为 (act) 功利主义。关注的是某一行为的具体后果,从短期角度来判断。新功利主义属于准则(rule) 功利主义。注重一系列行为的总体后果,是从长期角度来判断。 功利主义强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但是功利主义要求人们在自己幸福和他人幸福之间,要做到仁爱一样完全不偏不倚,像对待自己那样对待他人。 他要求站在旁观者角度,对待所有的人的幸福。 这样的功利主义最终与义务论殊途同归:因为它希望所有人都幸福。 所以,放弃自己幸福机会的人是高尚的,它并不否认个体牺牲。但是牺牲必须是有目的地,牺牲的目的是为了更多人的幸福,增加最大多人的幸福总量。否则,牺牲是无意义的。 所以革命年代牺牲的英烈的牺牲不是不功利的,其实是符合功利主义的。 功利主义后来作为伦理思想衰败了,但是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在社会实践之上一直发生着作用。 行为功利主义是指在面临所有可能的行为选择中,对的行为就是那一个可以达成最大效益的行为;而准则功利主义则是在面临所有可能的行为选择当中,对的行为就是那一种可以达成最大效益的行为。 请注意“那一种”与“那一个”的区别。这就意味着准则功利主义允许行为者在短期利益损失的情况下选择长期收益的行为。 我们也可以看到:准则功利主义的问题如果强调的是一种的话,他面临着对功利主义精神的背离。行为功利主义的困难:投票者的矛盾(thevoter’ s paradox).根据当代伦理学者多纳根(Alan Donagan)的分析,行为功利主义者最难克服的问题是:当一个行为的效益计算必须依赖其他人如何行动时,这种一个行为的效益必须依赖其他行为决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般所谓的“投票者的矛盾”。 案例:投票者的矛盾(简单复述下,记不太清细节了) 小镇里一个大雪纷飞的日子要进行一场民主投票,需要投票者们亲自前往现场。但是由于糟糕的天气,投票者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精力成本才能抵达现场,而投票者深知实际上自己的投票并不影响最终的选票结果(比如一共三千张选票,那么少一两张对最终的结果影响微乎其微,或者说所有人已经对Plan A达成了共识,而结果极大概率是Plan A,自己的一票不管投那边都无法对结果造成影响),而如果投票者不去参加会议,则可以在家里听着音乐,做更多有益的事,那么投票者应该遵守承诺参加会议呢?还是在家里寻找其他收益的事呢? 这个例子就是,如果去那么就是遵循准则功利主义;如果不去,那么就是遵循行为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就是强调将功利的原则直接运用到个别行为上,最接近边沁米尔的观念,正是因为他本身的困难(投票者的困难),才会出现准则功利主义。 准则功利主义,用来检验某一道德规则的,而不是检验个别行为的。 如果投票者知道他去投票对结果影响不大,你不去投票也不代表别人是否在乎,那根据功利原则就不应该去投票。但如果每个人都不去投票,最终结果十分糟糕——民主政治无法正常进行,从而对每一个人造成严重后果。 这个困境无法解决行为功利主义的困难。此时,准则功利主义认为他可以克服这样的困难。 但是,准则功利主义带来更严重的批判:因为在准则功利主义的标准之下,由于某些道德规则合乎效益原则,所以这些规则永远不能被违反,准则功利主义掺入了非效益的考量,严格来说已不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理论。 所以这就是为何前文说“准则功利主义的问题如果强调的是一种的话,他面临着对功利主义精神的背离。” 因为,根据准则功利主义,判断的标准是大家都去投或都不去,这两种行为谁的效益高。如果都去投票的效益大,那么其他行为都是错的,那么我们都应该去投票。 它要求只按一种行为,比如尊老爱幼这种行为的效益大,那么在任何情况下不按照这种行为就是错的。这就解决了相互制约的情况(矛盾的产生)。 但是,有时明明违反行为可以产生更大的效益,但是它却不允许违反。从效益和后果主义来看,这已经违反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为了维护一种规则,而不去看效益(或者说看的是那些虚无缥缈、抓不到摸不着的“长期”效益),这已经不是一种功利主义了,背离了功利精神,背离了结果主义,更接近一种义务论。 这就是准则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的困难。当然,行为功利主义并不是没有规则,比如日常中存在很危急的情况,你可能没有时间或没有能力去计算最终结果的效益,这时道德规则是很重要的。比如扶起倒地的老人,你在计量效益的同时很可能就丧失了救老人的时机。 一般的道德规则足可以给人们的经验应对这样的情况,但它们并不一定是行为的最高原则,最高原则一定是功利主义原则。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或译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的区别,在于功利主义强调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利己主义关心的个体的利益。利己主义总是根据行为者自我利益来评价行为后果的,当然有时也并不是必须加以批判的。 根据功利主义道德标准,所有道德冲突和困境都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就是功利主义易于被人们接受并易于在现实中采取的理由,因为它只按照利益的计算行事,那如果计算完了,达成最大多数人最大程度的共识了,我们几乎可以解决所有问题。 功利主义使用道德理性,而非道德情感。也许这就是我们有时在情感上不那么喜欢功利主义的原因,因为情感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被利益计算的,比如生命。你的生命值几个钱呢?这时,功利主义虽然高效,却显得非常冷漠。 优点:所提出来的道德基本原则是单一而且明确的。根据其道德标准,所有有关道德义务的冲突情形,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 质疑: (1)消极责任(negative responsibility):不是由行为者主动促成,却是因他而造成的责任。(Bernard Williams)A. 这个概念严重威胁到人格的完整性 (integrity)B. 使功利主义对行为的要求永无止境。既然结果是由谁造成的并无区别,对我和对他人的行为要求似乎就没有明显的界限,因此我可能会从消极责任的管道中,承担由他人传过来的无限负担。 解释: 不是你想做的,但是你被逼一定要做。 人格的完整性就是每个人都对自己的生命有一个整体的规划,不应该受到外界干涉。所以每个人不应该对他人造成影响。(因为功利的原因) 人的计划性是与其生命意义,自我肯定认同是息息相关的。当你被逼着放弃自己的人格的完整性,就将其置于一个等待着接受他人陌生计划的阶段。(为了功利就允许这样吗?) B. 使相关责任者,相关本应承受责任的人被消解掉了。雪崩不是每一个单个雪花造成的,但是每个雪花确实有责任造成了雪崩。那么造成雪崩的后果应该顶罪于谁呢?可见责任被消解了。 (2)简化:将行为结果最大化,视为唯一相关于决定行为对错的指标。这一点和道德常识有出入: 它将其它的道德考量,如正义或遵守契约等,视为和行为的对错无关。A.一些我们通常视为不道德甚至邪恶的制度,在功利主义的观点下可以被证成,如种族歧视、奴隶制度等。B.没有一个行为是道德上无关的行为,因为每一个行为都可以或多或少对整体效益有贡献. 烟草确实可以带来社会整体的最大化,却忽略了很多行为正确与否的考量,如人的生命。 如果将结果最大化作为考量,我们很多视为邪恶的事情在功利主义看来是可以的,比如奴隶制,奴隶制剥削奴隶可以促进效力最大化,但我们不应该认为他是道德的。 一些本来在伦理道德上应该收到谴责的行为,他在某些情境下产生了好的结果,在道德上也不应该为之洗白。比如如果按照功利主义,残疾畸形婴儿就应该被消灭。所以优生优育应该在伦理上进行考量。 历史上例如法西斯的优生政策,就是对生命的践踏,但确实符合功利主义。 所以,简单是一个优点,但不必然成为道德理论的优点。推动人们行为的动力是有很多的,比如义务、责任、德性,而如果只从从里进行考量,就会导致简单变错误。法西斯的“优生学” (3)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根据功利原则,行为所产生的效益如何分配是道德上无关的问题,一个由少数人享受大部分的利益而多数人承受苦难的社会,可能比另一个分配相当的社会为佳,只要前一个社会善的总量稍微高于后者;忽视少数人所受的折磨只关注多数人的满足,也可以在道德上得到证成,只要如此做是为了提升整体最大的效益。 针对这一问题,功利主义者自己的回答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但是,大多数人和最大幸福是两回事,兼顾他俩是两个原则。最大幸福是一个效益原则,最大多数人是一个分配原则。这两个原则并不完全一致。效益和分配不是等同的。如何来面对分配正义? 比如贫富差距加剧。 我们如何来保全少部分人的利益?这体现着我们对他们的尊敬,而我们对他们的尊敬,就是我们对我们自己的尊敬,是对人类生命与人格的尊敬。 历史上,古罗马斗兽场里上千贵族们因几十个奴隶斗士流血的厮杀而兴奋、快乐,这个符合功利主义的举措,真的是我们想要的吗?我们并没有保证或充分重视那些少数人的利益了,这显而易见。 又比如我国三峡大坝开始建筑前移民工作的展开。读者可自行查阅,再思考,这就是对功利主义的反思。 (4)超义务的行为(supererogatory actions)任何行为不是合乎义务(即合乎效益最大化原则)就是违反义务(非效益最大化的行为),没有所谓“超义务要求”这类的行为。日常生活中,这类行为有重大意义。它们的最大特色就是它们不是义务,而且人们可以选择做或不做此类行为,如果任何人从事这类行为,则会受到赞赏。 可见质疑很多,为何这么成熟的思想还有这么多质疑呢? 因为功利主义是伦理学学习当中,被称之为最迷人的,因为其好懂好实践,也正因为此被更多人提出质疑。 越是著名的观点,越会引起人们反思与质疑。 推荐书目与视频: 《四大圣哲》[德]卡尔▪雅斯贝尔斯 《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 [澳]J.J.C.斯玛特 [英]伯纳德•威廉斯 桑德尔的哈佛公开课视频 功利主义涉及的一系列原著行为功利主义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行为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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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bbwdc.cn/post/16908.html发布于:2026-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