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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和规范村干部管理,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村干部,是指在核定职数范围内、纳入村干部管理序列和县财政支付报酬待遇的现任村 “两委”成员(以下简称村干部)。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村干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乡镇党委为村干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村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 3.热爱农村、热心公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 4.一般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5.新任村干部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 6.留任村党组织书记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其他村干部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经乡镇党委审核,书面报县委组织部,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两委”成员人选: 1.被判过刑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或违反党纪政纪被立案审查调查的; 2.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影响期限未满的,因严重失信行为正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搞封建迷信,组织或参与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合彩,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涉黄涉毒,有利用宗族、宗派势力干扰村正常工作行为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列为提名人选的; 5.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 6.非法串联拉票、贿选、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选举的; 7.截留惠民政策资金、侵占村集体财产、拖欠村集体租金的; 8.近三年内有一年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9.有其他不宜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情形。 第六条 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七条 村干部原则上从现任村干部、村级后备干部、本地致富能手、产业合作社(协会)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农民大学生、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村经纪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和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党员等人员中择优选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民营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回村任职。对工作长期滞后、矛盾比较突出、没有合适人选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村,可从县乡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任职,但不享受村干部报酬待遇,选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电话费补助、交通补助、就餐补助等待遇。 第八条 村干部职数一般核定为3至7名,其中,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为3名,人口1000至3000人的村为4至5名,人口3000人以上的村为5至7名,并村改革中三个及以上合并村且人口达5000人以上的建制村可配7至9人。提倡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原则上每村应配备一名女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专干的,村党组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党委批准,乡镇党委要对照村干部任职资格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并严控聘用人数,其报酬由乡镇党委按误工计酬的方式核定工资标准,由村支付,从村级运转经费中列支。聘用人员不纳入村干部管理序列。严禁随意聘用工作专干。 第九条 村干部分工由村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点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报乡镇党委备案。 第十条 村干部因死亡、辞职、离职、被罢免等原因造成空缺的,应在1个月内补缺到位,党支部委员可以采取直接任命、选派等方式进行补缺,村委委员可以采用聘用工作专干的方式暂行替补。 第十一条 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村内同时担任村干部。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二条 每个村要储备1-2名有培养前途的村级后备干部,其中至少1名女性。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后备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其他后备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后备干部都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要按照“一县一库、一乡一册、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村级后备干部人才信息库,乡镇党委要严格管理村级后备干部,定期培训,跟踪培养。有条件的村,可设置一定岗位,让后备干部参与到村级事务管理工作之中,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后备干部,其报酬按误工计酬发放,在村级运转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6.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7.组织动员党员、村民发展集体经济,使发展集体经济过程成为发挥、检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过程,成为教育引导村民增强集体意识的过程。 第十四条 村委会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并改善耕地和生态环境。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教育村民移风易俗,积极推行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拥军优属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行动。 5.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6.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7.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8.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9.上级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乡镇为主。乡镇要建立健全村干部教育管理制度。县委组织部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年度工作目标承诺制。每年年初,村“两委”班子及村党组织书记根据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工作目标,报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其他村“两委”成员按照村“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结合个人工作职责,提出年度工作目标,经村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 第十七条 实行坐班值班制度。村干部要轮流坐班值班,每天至少有1名村干部在村级组织办公服务场所坐班值班,每名村干部每个月坐班值班在10天以上。村干部坐班值班期间,必须在岗在位,主要负责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办理事项受理、处置突发事件、登记值班记录等事宜。坐班值班人员安排和联系方式要公示公开。乡镇要严格考勤、督查和通报,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八条 实行请休假审批制。严格请休假审批程序,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请休假报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其他村干部请休假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 实行周例会和月例会制。村“两委”班子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党委每月召开一次村主干工作例会。 第二十条 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按照党务工作、村务工作、便民服务等分类梳理出村党组织和村干部在服务群众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清单,并按照“一事一流程”的形式制定流程图,规范村干部行使权力。 第二十一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之间随时开展谈心活动,同时每年至少与“两委”成员谈话两次,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与所联系党员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及时沟通思想,增进团结。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干部培训制度。对新任村干部,要在其任职后半年内进行一次任职培训,重点学习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村干部任期内,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岗位培训,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基层治理知识和农业实用技术,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其他村干部的培训由乡镇党委负责。培训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健全村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村干部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乡镇党委管理。档案主要包括:村干部本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学历、自传、考察资料、考核评议、培训和奖惩等有关情况。乡镇党委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因档案遗失造成上访的,要从严追究档案管理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主干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经商办企业、承包村集体资产资源等情况; (二)婚丧嫁娶、本人婚姻状况变化情况; (三)应当向组织报告或组织要求报告的其它重要事项。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要提前报告。 第二十五条 规范承揽工程建设项目行为。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承揽本村的工程项目建设(公开招投标项目除外),村里自建项目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项目不得产生盈利,村里自筹自建的公益项目须以“四议两公开”的方式组织实施。对在当地实施的工程项目,村干部可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除上级有明文规定外,不得发放或领取相关误工及生活补助。对出现阻工、严重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要追究村干部尤其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干部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三资监管”有关规定。村级财务流水账目要每月定期公开,并进行年度审计。乡镇要依法依纪依规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落实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村干部任届期满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时,必须由乡镇经管站会同乡镇财政所进行离任审计。重点审计财务收支情况、集体“三资”及项目建设管理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惠农补贴发放情况、村组债权债务情况、财务审批执行情况、财务公开情况等内容。审计结果要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乡镇党委年初制定本年度村“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及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村“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建设、脱贫攻坚、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生育、综治维稳、安全生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群众、乡风文明等方面,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为导向,突出“绩”的考核,绩占比不低于50%。要量化考核项目,形成评分细则。考核实施方案要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组织考核。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由乡镇党委组织,采取述职测评和目标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1.述职测评。乡镇述职测评:主要由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乡镇站所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村党组织书记代表村“两委”班子进行述职,参会人员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党组织书记进行评价打分。村级述职测评:主要由乡镇联点领导、驻村干部、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村干部逐个述职,参会人员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评价打分。 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述职测评应包含“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选项,分别按照1、0.8、0.6、0的系数加权计分,弃权票不计分。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述职测评均按百分制计算得分。村“两委”班子及村党组织书记述职测评由乡镇述职测评、村级述职测评组成,各占50%。 2.目标考核。对照村“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项目及评分细则,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考核评分,目标考核按百分制计算得分。 第三十条 综合评定。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年度综合评分,均按百分制计算。村“两委”班子年度综合评分=村“两委”班子目标考核得分×70%+述职测评得分×30%;村干部个人年度综合评分=村“两委”班子年度综合评分×20%+个人目标考核得分×60% +个人述职测评得分×20%。 乡镇党委根据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年度综合评分,集体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村“两委”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村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为“优秀”等次的综合评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评为“良好”或“称职”等次的综合评分应在75分(含75分)以上,评为“一般”或“基本称职”等次的综合评分应在60分(含60分)以上,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应评为“较差”或“不称职”等次。 村“两委”班子“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乡镇建制村总数的20%(所辖建制村少于5个的,“优秀”等次不超过1个);村干部“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乡镇村干部总数的20%。 2.村“两委”班子年度考核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该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他村干部一般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3.村干部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形,已经调查核实的,乡镇党委可直接确定其为“不称职”等次。村干部正在接受执纪执法部门调查,未有结论的,可暂缓确定其等次,待结果出来后视情形再确定考核等次。 4.在基层党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工作上被一票否决的村,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本年度不能评先评优,并视其情况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备案通报。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乡镇党委每年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村“两委”班子、村干部及党员群众通报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结果运用。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与基本报酬直接挂钩。村干部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绩效报酬按基准水平(即纳入绩效考核的村干部本人年度基本报酬总额的30%部分,下同)的120%发放;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的,绩效报酬按基准水平的100%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绩效报酬按基准水平的7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取消绩效报酬。乡镇可以统筹,做到总体平衡,但不得突破县财政对村干部报酬待遇的总体预算。 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村主干,且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可以优先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在定向招录乡镇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过程中,给予政策倾斜。 第三十三条 建立村干部警示谈话制度。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警示谈话: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乡镇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承诺的; 2.无故不参加村“两委”会议或不参与村级工作,不支持、不执行村“两委”决议,干涉或操纵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4.在村级班子或村民中闹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5.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生活不检点,有损村干部形象的; 7.长期在外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中连续1个月或累计3个月以上的; 8.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9.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的; 10.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示谈话对象由乡镇党委根据调查结果,集体研究决定。警示谈话对象确定后,乡镇党委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并向警示谈话对象和所在村党组织送达警示谈话通知书。村党组织接到警示谈话通知书后,应当在村“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警示谈话对象应当在谈话后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镇党委审核。 警示期为三个月。警示期满后,乡镇党委对警示谈话对象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解除警示。考察不合格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予以免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令辞职或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本人拒绝辞职的,在依法罢免之前,若确有需要,乡镇党委可对其采取“停止工作,停发待遇”的“两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干部有错无为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应予以免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劝其辞职、责令辞职或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跑偏走样,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2.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立案审查或立案侦查,有必要免去职务的; 4.重大事项不按程序决策,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损失的; 5.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阻工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 7.不履行管党责任,严重影响党内政治生活的; 8.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不能挺身而出,给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9.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10.无正当理由,一年中连续3个月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11.有第五条第3、5、6、7、8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12.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村干部离职、被免职、责令辞职、依法罢免职务后不再享受村干部相关待遇,相关报酬自次月起停止发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不参加当年考核定等,当年任职不计算担任村干部年限,不得参加面向村干部的招考录用,不得提名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等,原则上不作为下一届村干部候选人。因刑罚、撤职、依法罢免、自动离职等非正常原因离职的村干部,不得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待遇。涉嫌违纪违法的要移送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衡东县委组织部、衡东县民政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连城乡村干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村干部管理,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干部的基本要求与行为规范 (1)村干部的基本要求 1、能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乡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乡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农村工作经验; 4、有较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5、作风扎实,公道正派; 6、自身发展经济的能力突出,能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奔小康; 7、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2)村干部行为规范必须做到“七要七不准” 1、要政治坚定,不准动摇信念、丧失立场; 2、要服从安排,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要作风民主,不准横行霸道,欺压群众; 4、要勤俭节约,不准讲究排场,浪费民财; 5、要求真务实,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6、要办事公道,不准以权谋私,优亲厚友; 7、要依法遵规,不准违法办事,违法立约。 二、干部日常管理 (1)建立村干部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由乡纪委负责建档。 (2)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村“两委”每年年初根据乡党委政府的分工,对应做好村干部岗位具体分工,并将村干部具体分工报乡党委政府审核。 (3)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干部要严格执行“三资监管”有关规定,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村级财务要月清月结,手续齐全,并进行年度审计。村委会支出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由驻村班子成员审核签字,超过1000元以上由本农村片长审核签字,签字后乡经管站方可报销。 (4)规范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村干部因个人原因、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原因离任的,乡经管站在村干部离任前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干部工资报酬与考评考核 (1) 村干部工资报酬由职务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职务工资按组织部规定标准,绩效工资为500元/月。 (2)村干部绩效工资按村级年度目标考评得分比例确定,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村干部,取消个人全年绩效工资报酬。 (3)乡党委、政府根据全乡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各村实际,制定出工作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具体按《连城乡年度村级目标管理考评实施方案》执行。 (4)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1、政治立场不坚定,散布谣言,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 2、组织纪律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15天以上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3、矛盾纠纷排查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经常引起群众上访或群体事件的; 5、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群众反映强烈并查实的; 6、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受到乡纪委党纪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 四、干部纪律监督 (1)坚持值班制度。村委会要实行干部坐班和集中办公相结合制度,每天至少要有一名村干部坐班,防汛防火、重大节假日、应急事件及中心工作等时期,村干部必须集中办公(星期六、星期天应正常坐班)。乡纪委对各村干部坐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查岗,对无故未坐班的村干部扣除绩效工资200元/次,并给予全乡通报。 (2)去向告之制度。村干部外出必须请假。村书记、村主任外出必须向乡主要领导请假;其他村干部外出1天以内应向本村村书记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应向驻村班子成员请假,3天以上必须向乡主要领导请假,无故不请假,作旷工论处,减发工资。外出15天以上30天以内未请假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取消个人全年绩效工资报酬;外出30天以上未请假的,扣除个人全年绩效工资报酬,乡党委政府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3)坚持会议制度。各村书记不定期参加每星期一全体乡干部例会,各村委会原则上每星期一乡干部例会后要召开本村委会工作例会,每月15日要召开党员活动日活动会议及按上级规定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会或群众代表会议等,并做好会议记录;村干部要按时参加区、乡、村通知的各种会议,严格遵守各种会议纪律,不能参加会议的村书记、村主任会前向乡主要领导请假,副职干部向驻村班子成员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扣除绩效工资200元/次,无故迟到的扣除绩效工资50元/次。 (4)信访对象接访责任制。信访对象接访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信访对象到乡及乡以上部门信访,信访对象属地村主要负责人及具体包组村干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信访地,及时将信访对象劝返,能解决信访对象反映问题的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切实做好信访对象思想稳定工作,防止其越级上访。在信访对象接访工作中,出现行动缓慢,接访拖拉,互相推诿,处理信访事件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乡纪委按“工作责任追究制”条款追究属地村主要负责人及包组村干部责任。如出现新的进省、进京上访案件,所属村主要负责人及包组村干部负责接回,并承担50%的接访经费。 (5)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党委政府各片线部门安排的各类工作,按具体分工的分管村干部要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第一次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乡纪委给予具体责任人组织约谈;第二次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乡纪委给予具体责任人诫勉谈话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第三次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乡纪委给予具体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并扣除全年绩效工资;第四次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乡纪委给予具体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除个人全年绩效工资,并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6)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村“两委”班子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两委”班子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决定的人事问题或处置集体资金、资产等行为均为无效;凡是要盖村“两委”公章的材料、证明必须由经办人签字。违背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干部奖励与惩处 (1)村干部考评考核与村干部的报酬、奖惩、任用直接挂钩。 (2)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村干部,取消全年绩效工资报酬,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3)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党委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停职务、免职或支持村民罢免其职务。 1、不能正确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服从乡党委、政府安排;干扰和影响村务工作正常开展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党纪处理或行政处罚,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的; 3、缺乏思想道德修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宗族、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极坏的; 5、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集体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6、外出30天以上未经请假的; 7、其他应暂停职务、免职或罢免其职务的。 六、附则 (1)本办法所指村干部,指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其中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村主要负责人。 (2)本办法由连城乡党委政府负责解释,乡纪委负责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连城乡党政办公室 2020年11月1日印发 来源: 连城乡党政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选聘到农村担任村干部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的管理,根据《中共临汾市委组织部、临汾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临汾市选聘优秀大学毕业生担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组通字[200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优秀大学毕业生担任村干部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优化农村干部队伍结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鼓励大学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服务农村,促其锻炼成才为目的,兼顾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大学生村干部是指市委组织部根据全省的统一安排,按照省委组织部规定程序,从应届、往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拔录用统一安排到我区农村任职服务的大学生。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大学生村干部实行合同聘用制。合同期为3年(免试用期)。三年合同期满,经组织考核表现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签聘用合同,待遇不变。合同期满没有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第五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将市委组织部分配到我区受聘大学生安排至乡镇,乡镇党委负责将受聘大学生安排到村。 第六条 受聘大学生必须与所服务的乡镇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受聘大学生与所服务的乡镇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到村任职,发放工资及各种福利津贴。聘用合同文本统一采用省人事厅印制的《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一式四份,区委组织部、乡镇、本人及本人档案各一份。 第七条 本人因参军、入学、考取公务员和被事业单位录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合同期内无故违约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任职和待遇 第八条 受聘大学生的任职,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办法。受聘大学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或依法选举为村委会副主任职务;有条件的提倡交叉任职。受聘大学生经考察特别优秀、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且所聘村没有合适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委任为村党支部书记或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为村委会主任。 第九条 受聘大学生由区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免费人事代理。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落回生源所在地,也可落在区政府所在地。受聘大学生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所在村。对受聘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所服务乡镇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受聘大学生的工资及各种福利津贴,按我区全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 受聘担任村干部满一年的,重新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担任村干部的工保重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受聘大学生担任村干部满两年,经组织考核合格,报考我省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5分;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总分中增加10分。招录区、乡两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优先从聘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的大学毕业生担任的村干部中招录。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二条 大学生村干部应积极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学习教育培训活动,自觉坚持在学中干、干中学,努力成为政策法律观念强、市场经济意识强、科技兴学本领强、带头致富能力强的新型农村干部。 第十三条 大学生村干部上任前要进行岗前培训。旨在培养就业基本素质,尽快实现角色转换,树立克服困难,吃苦耐劳,热爱尧都,建设尧都的精神。帮助其掌握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基层工作方法和相关技术等。 第十四条 大学生村干部要进行定期培训。每年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到区委党校或相关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一次。乡镇党委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每半年组织一次短期培训。 第十五条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适时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专题培训,有条件的乡镇、村,也可组织大学生村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指导协调进行宏观管理;区人事局协助负责对大学生村干部的档案管理、工资拔付等工作;乡镇党委为第一责任人,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具体管理;区直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联系大学生村干部的制度,关心支持他们的成长和进步,鼓励帮助其发挥专业优势,领办和创办致富项目带领村民共同富裕。 第十八条 各乡镇要建立大学生村干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大学生村干部必须到村任职,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完成担负的工作任务,各乡镇不应以任何借口“截留”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确保大学生村干部到岗到位。 第二十条 大学生村干部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严守工作纪律,在工作和生活上严格要求,坚守工作岗位,树立务实的工作作风,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任劳任怨,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村干部应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工作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3天以上的,报所在乡镇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由区委组织部批准;大学生村干部每年可享受20天的休假和10天的探亲假。每人每年请假时间累计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探亲假除外)。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村干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日志制度,对每天工作的内容、工作进度、工作成效等详细记录。各乡镇每月应检查其工作日志;区委组织部每季度要调阅或检查大学生村干部的工作日志,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工作、考勤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及行政村要为大学生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学习和劳动保护条例,切实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大学生村干部原则上应吃住在相应的行政村,个别村不具备食宿条件、且距乡镇机关或中心校较近的,可安排在乡镇机关或中心校食宿。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及行政村保证大学生村干部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乡镇与行政村,行政村与大学生村干部签订层级《安全责任书》,大学生村干部本人及所在乡镇、村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对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村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由区委组织部与区人事统一安排,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正、群众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在群众代表测评、村级领导班子评议的基础上确定等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对考核不称职的,按聘用合同和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市对远聘优秀大学毕业生担任村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衡东县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衡东县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衡东县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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