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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刑事拘留了14天,检察院发了逮捕证,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吗?
这几年的人生不是仅仅用“悲惨”两个字能形容的,母亲肝癌去世,当时服用的印度多吉美,哥哥因此接触印度抗癌药。哥哥因销售抗癌药,2014年7月份被公安局带走,现在一直在看守所。不幸的是赶上2014年12月1日药品管理新的司法解释实施。请问这种刑事案件有没有必要请律师?有朋友说刑事案件的律师意见被采纳的几率特别低,没有必要花几万块钱请律师。还有我哥哥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7月份,之前的司法解释对我们很有利,有没有可能用之前的司法解释? 补充:起诉书定性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案子与南京夫妇代购抗癌药案情基本相似,只是审理判决的时间不一样。如果套用现在14年12月1日的司法解释,我哥哥有被判十年以上的可能。请问,假如行为发生的时间都是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只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办理效率的快与慢,从而导致了类似的案子一个十年以上的结果,一个是三年以下的结果,这种情况会不会发生? 我可以明确的告诉题主:刑事案件,聘请辩护律师,十分必要。 先吐槽: 1 你或家人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了,还在乎聘请律师这么点代理费么?人重要?还是钱重要? 2 法院判决时,适用哪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这是适用法律问题(刑法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律师会从对被告人有利的角度来衡量的,你也不必纠结。 后答题: ·律师在刑事领域的作用,可以分为专业性和非专业性的。非专业作用,如上述知友提到的,安慰家属,提供心灵上的指导意见。专业性作用,辩护律师的重担,非一般人能胜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侦查阶段(公安局)律师的作用 1、与侦查机关联系; 2、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等; 3、申请取保候审; 4、代为申诉和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律师的作用 1、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调查取证或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4、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三、审判阶段(法院)律师的作用1、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 2、会见被告人(此时犯罪嫌疑人已改称为被告人) 3、调查取证或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4、选择辩护策略; 5、出庭准备; 6、参与法庭审理,为被告人辩护 当然,辩护根据庭审技巧,有的案件是无罪辩护,有的案件是罪轻辩护,这都是需要根据案件证据材料来具体分析,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角度出发。 在不同阶段,律师的作用不同,但是自犯嫌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会见、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一般代理人是无法行使的。 以上,供参考。欢迎交流! 实务中,公安机关将案件呈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不批准公安机关的呈捕申请的,公安机关才会迫不得已,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很多港产片都会有这么一幕:犯罪分子前脚刚进警署,律师后脚便紧跟进来,向警署提供人保或保证金,办案警察虽然心不甘、情不愿,奈何人家能通过社会关系找到相应的保证人或能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只能在那里瞪眼睛、吹胡子,任由人家西装革履,抽着雪笳,潇洒地离开。 这使人产生这么一种感觉:无论犯了多大的事,只要还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找得到保证人或缴纳得了保证金,你就还可以呼吸到外面的新鲜空气。 事实上也是如此。在香港,除了叛国罪及谋杀罪不准保释之外,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可以保释,而且保释申请都会被批准,保释在外配合调查、接受庭审。 有时候,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并同时为上诉期间提出保释申请的,一审法院照批不误。这种极端情况,在香港被称为“保释等候上诉”。 毫无疑问,在香港,允许保释是原则,不许保释是例外。 那么,在中国大陆这边,情况是怎样的呢? 在中国大陆,没有保释这个法律概念,所谓把人从公安机关处保释出来,无从谈起。然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法律效果上,取保候审与保释差不多。 那么,取保候审适用情况如何呢?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官方没有公布过数据。实务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绝大多数都是石投大海,杳无音讯。 实务中,公安机关将案件呈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不批准公安机关的呈捕申请的,公安机关才会迫不得已,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我们曾办过一起当事人被非法采矿的案件:当事人老实巴交,是一矿业公司的员工。他年过六十了,患有多年糖尿病,血压也很高,在看守所里晕倒过,也曾因血压问题被办案民警送往当地市医院检查、诊治,当事人家属极度担心,都要向承办民警下跪了。我们多次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就是不批。 可以说,在当前的中国,取保候审难,难于上青天。在当前的中国,逮捕是原则,取保候审是例外。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这与办案机关以捕代侦、过分依赖口供有关;与法治不完善、无罪推定观念未深入人心有关;与取保候审立法理念有关,在我国,取保候审只是一种与拘留、逮捕相比,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法律设定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办案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力,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不是对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 我们承认,侦查机关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确实是要面对重重风险的,担心犯罪嫌疑人私下接触证人,再次伤害被害人,畏罪潜逃等。 但侦查机关也要谨记,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宣判其有罪前都是无罪的;既然无罪,理应享有自由的权利,除非侦查机关能够提供充分有力证据证明他们必须予以羁押,而犯罪嫌疑人是无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何应当继续享有自由的。 侦查机关必须在顺利进行刑事诉讼与保护公民享有普遍而绝对的人身自由权之间找到平衡点,绝对不能因为决定偶尔有错,使一些鸡鸣狗盗之辈通过不光彩的手段占了便宜,就将保护公民享有普遍而绝对的人身自由权这个法治理念抛诸脑后,继而将取保候审的大门紧紧关闭。 由于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不了解,有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取保心切,便会犯下大错: 有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取保心切,到处托人找关系,花钱如流水,最后银行存款见底了,家里房子也变卖了,人还在里面。 有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取保心切,会受那些“专办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率极高”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蒙骗。这些"律师",收了"律师费"后装模作样,随随便便地写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公安机关,便没有下文。最后当事人被批捕了,其亲属找上门来了,这些"律师"便开始忽悠他们,当事人之所以被捕下来,是因为这个案件比较特殊,我跟检察院的某某人很熟,等这个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了,我再帮你把人捞出来。 有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取保心切,会受到那些“认识公安局领导”的"律师"蒙骗。这些"律师",经过了解案情,或收到内幕消息,知道这个案件极其可能捕不下来,便会跟当事人家属说,我认识公安局的某某人,你给我五十万,我帮你摆平这件事,然后什么事都不做,在那里静侯消息。如果当事人释放出来了,就跟其家属吹嘘,这是他的功劳;如果当事人被捕了,就忽悠其家属,说我还认识检察院的某某人,到审查起诉阶段,我找他出面,帮你把人捞出来,你这笔钱先放在我这里,审查起诉阶段用得着。 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有一定了解后,便不应该过分迷恋这些“雾中花,水中月”。在当前的中国,什么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很多时候是浮云来的,都是公安机关在搞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公安系统主管刑事侦查的副局长一个人就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刑拘某人。 事实上,公安机关拘留某人后,后来即便发现他极其可能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也不大可能对他采取取保候审。 为什么会这样呢?决定拘留人的,是公安机关,决定释放人的,也是公安机关,这不是变相要求公安机关承认自己办错案了吗?反正人被刑事拘留后,被证明没有犯罪事实或因证据不足没有批捕,最终被释放的,公安机关也不算是办错案,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不用国家赔偿,为什么要释放呢? 这就会出现一种极其离奇的现象,就是公安机关拘留某人后,发现其极其可能没有犯罪事实的,依然继续羁押,而不是主动将其释放,等到拘留期即将届满了,公安机关就将该案呈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将这个烫手山芋抛给检察院,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话,就放人;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话,就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 如果案件情有可原,有理有据的话,正确的做法应该聘请律师,依法依情依理抗争到底,在公安机关将案件呈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通过律师提交律师意见书到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向检察院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阻止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呈捕申请。 对于有辩护律师提交法律意见的批准逮捕申请,检察院对辩护律师提交的律师意见,基本上都会考虑,逮捕与否,通常都会比较慎重。 总的来说,对于有理据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到有职业道德的刑事专长律师的话,取保候审是不可能的了,无罪释放倒是可能。 更正一下,检察院发的不是逮捕证,而是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据此制作逮捕证和逮捕通知书。 嫌疑人,近亲属,律师都可以申请取保,但是能否取保取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 如有疑问可以私信交流。 能啊。 而且这个时候了,你如果委托的辩护人还能办到取保候审的,那才是真的牛掰。因为此时,辩护人已经利用不了信息不对称的这个先天不足了。 什么是信息不对称呢? 在侦查部门报捕之前的刑拘阶段,有些辩护人忽悠当事人家属,可以办取保,办成了另收钱,办不成不会额外收钱。其实他干了什么吗?什么都没干。 无非就是从案件性质、危害结果、是否累犯、法定刑等等方面去预估一下检察院批捕的可能性,然后押宝,而且是零成本的押宝。等过刑拘期限加检察院的审核期限,然后就等结果。 如果不是重罪,不是累犯,危害结果不严重,检察院的侦监部门自己也会有“逮捕必要性”审核的工作要求的。 所以,有些时候嫌疑人及其家属拿到是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为理由的拘留释放证明书并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这么一个结果。很多时候,仅仅只是侦监部门审核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性罢了。辩护人,真没起到多大作用,押宝押中了就哈哈笑着收钱。嫌疑人及其家属也根本没有渠道去向侦检部门核实,辩护人是否是做了什么实质的辩护工作而让侦监部门做出不批捕决定。 但是批捕之后就不一样了,之前的取保还能混水摸鱼,把检察院的定罪不捕非忽悠说成是自己力挽狂澜之功。但是批捕之后再去办取保,那就是硬桥硬马的去拼杀了。此时还能办出来取保的,代理费付的才是有价值的。 不过,现在都捕诉一体了,都是用起诉的证据标准来审核判断逮捕适用问题。能捕,就肯定能诉,要不然检察院自己不得承担一个错捕的司法赔偿责任? 所以,即便是逮捕了之后,还能申请到取保候审,也不过是暂时性的自由而已,后续还是要起诉的。 至于报捕之前的辩护工作,我为什么说很多辩护人在摸鱼?因为我主办、协办了那么多刑事案件,在报捕之前辩护人来递交取保候审申请的,一成都不到。 难得有几个申请吧,内容还是大路货的车轱辘话—— 嫌疑人无前科、身体不好、家里经济困难需要他挣钱、家里有家属需要他照顾、罪行不严重……吧啦吧啦的一堆无营养的内容,局里不会批变更,报捕时附卷交侦监,侦监也懒得多看几眼…… 甚至有个案子,嫌疑人刚被我抓了刑拘的第五天,他虚岁五岁的幼女就意外亡故了,家里就一对气的卧病不起的老人和一个手足无措的年轻妈妈。我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已经是刑拘后的第六天了,而且我在前一天已经把案件报捕了。都这样了,我也不知道辩护人为何不据此提交个取保候审申请。反倒是我自己都于心不忍的看不下去了,叫家属过来,指导他们写个取保申请,当天就帮着他们送侦监科去了(单人单起刑拘期限就七天,而我从来不会拖到死线才报捕)。虽然最终因为嫌疑人是累犯,案发时刚刑释一年多点,而且身上还可能有别的案件要去拓线查证,侦监最终还是批准逮捕了。 这个事情,曾经一度让我对自己有所怀疑,一直觉得如果我晚几天抓他,那他女儿是不是就会得到更好的照管而不会死了? 扯远了,说了很多自己实务中经历的事情,只是希望有辩护业务需求的人,一定要擦亮眼睛,审慎的去看待那些取保候审派辩护人。 可以办理啊,但是到了检察院这关,一般要办理取保的难度就更高了。 虽然法律规定是累主自暴不取保,其他的都能取保,但在实践中,取保的条件可严格多了,一般都要求“1、认罪态度好+2、涉及3年以下有期,并可能缓刑+3、积极赔偿、取得被害谅解+4、犯罪事实已查清、无余罪” 同时在批捕阶段办理去报的,还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交一份不予逮捕的辩护意见。 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拟写也是有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并非一律以律师名义取保就是最好的,在取保候审的名义主体选择上: 1、取保理由以法律分析为主或涉及大量案情——以律师名义取保 2、取保理由以家庭困难、身体疾病、情感角度——近亲属名义 3、涉及企业经营需要——企业名义 侦查阶段办不了取保可能是因为案情没查清,退赔没做等原因,但是如果在逮捕阶段有了新的事由,比如说退赔全部退掉了,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等,社会危害性小了,被害人家属闹事的概率也小了,那么还是可能办理取保候审的。 被批准逮捕后还是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是难度较大。其实还有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被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可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十三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认罪认罚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综上,如果不是主犯,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认罪悔罪,初犯,是可以通过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来实现取保候审的目的。 捕后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成功率非常小。 本案,刑事拘留14天,检察院批准逮捕。说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三天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由于案情复杂又延长了四天。 公安机关刑拘七日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审查了七天,在刑拘的低14天,批捕。 至于捕后的人犯能不能申请取保问题,答案是可以,也有法律依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这种情况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3-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比如,中止犯,预备犯,共同犯罪的从犯,协从犯,过失犯罪,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等等。 对于经检察院逮捕的人犯,实践中,变更强制措施的很少,大概理由是, 1-检察院实刑了捕诉一体化。入额的同一名检察官既管批捕,又管起诉。一个人办理了过去两个人干的工作,客观上提高了效力,不至于一个案件总是易手。同一名检察官办案,他审查批捕了人犯,基本条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符合逮捕条件,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如果案情未重大变化,检察官不会主动将人犯释放变更取保候审的。应该向法院提起公诉。 2--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建议办案单位改变强制措施。而不是必须变更。被刑事拘留了14天,检察院发了逮捕证,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吗?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被刑事拘留了14天,检察院发了逮捕证,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吗?、被刑事拘留了14天,检察院发了逮捕证,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吗?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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