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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文档

2、转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1、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   2、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   3、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   4、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 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第三章屋顶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   5、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   6、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  湘公通〔2009〕152号   各市州公安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建工局、邵阳市建工局,省建设工程质安监总站:   现将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民用建筑项目审批和监督抽查,对初步设计文件不符合该规定的,不予批复,并责令设计单位整改。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将《暂行规定》与我国现行消防、民用建筑节能等规范标准结合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并告知设计单位整改。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进行作业,并加强保温材料存放的火灾防范。质量安全监督站须按照《暂行规定》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现场防火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工程,应及时责令施工、监理单位改进。要将防火安全责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确保建设工地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二、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协同配合,严格依法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中介服务企业等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依据《消防法》对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其他依法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函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提高防火意识,加大宣传力度。《暂行规定》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材料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暂行规定》的宣贯工作,将《暂行规定》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相关责任单位的要求进行深入宣贯,使之在建设行业广泛普及,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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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bbwdc.cn/post/18725.html发布于: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