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2015年重庆市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通知

2、重庆市统计局2023

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易贤网网校上线了!   >>>点击进入<<<   网校开发及拥有的课件范围涉及公务员、财会类、外语类、外贸类、学历类、   职业资格类、计算机类、建筑工程类、等9大类考试的在线网络培训辅导。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8号)规定,定于2015年6月13日至14日,举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一次性收尾考试(以下简称收尾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13日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14:00—16: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6月14日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14:00—16: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二、参加考试的人员   凡原报名参加2014年度考试并缴费的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也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   三、考试成绩的有效性   本次考试为一次性的收尾考试,已在2013年度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在本次考试中未能取得剩余科目合格成绩的,其单科的合格成绩不再有效;2014年度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若只通过部分科目,其合格成绩也不再有效。   四、报考信息确认程序和要求   2014年度已报名的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考生决定放弃本次收尾考试的,我中心予以退费。   ㈠ 信息确认。所有考生请于2015年3月12日至4月2日登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cn)点击主页上“报名及准考证打印”进入“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填写联系方式并选择是否继续考试。   对于网上确认放弃本次考试的考生,请于2015年4月7日至4月21日期间(节假日除外)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中心确认并退费,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室。本人未按时进行退费确认的,视为仍参加本次考试。   信息确认咨询电话:023-86868815、86868811、86868821,报考人员在确认过程中如遇计算机网络技术操作问题请电话咨询:023-86868837、86868838。   ㈡ 准考证打印。确认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请于2015年6月8日至14日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cn)点击主页上“报名及准考证打印”进入报名系统,按照提示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在考试当天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不打印本人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㈢ 成绩查询。考生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左右,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cn)点击主页上“成绩查询”查询考试成绩。   ㈣ 证书办理。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cqhrss.gov.cn)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和考务文件中报考条件规定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单位证明及符合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等材料,前往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室。   ㈤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证书(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让他人冒名顶替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五、考场设置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场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六、其它要求   ㈠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请考生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㈡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其余科目考试时,不得携带计算器。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考试相关的资料及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更多信息请查看职业资格考试网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依法注册并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磋商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报名并在重庆市统计局网(http://tjj.cq.gov.cn)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11日(9:00-17:00)。   2.报名方式:   (1)潜在供应商将《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标书费转账凭证扫描后发送至hulin@cqchinabase.com。   (2)收款账户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包。   (六)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统计局14楼2号会议室   (七)响应文件递交开始和截止时间:2023年9月18日北京时间9:00-9:30   (八)磋商开始时间:2023年9月18日北京时间9:30   四、磋商保证金   (一)磋商保证金递交   供应商须按本项目规定的磋商保证金金额进行缴纳(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磋商内容),由供应商将磋商保证金汇至以下账户,磋商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7日17:00。缴纳保证金时必须备注项目号。   磋商保证金账户: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非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2.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扣除中标服务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咨询电话:(023)88758852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三)本项目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统计局网(http://tjj.cq.gov.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磋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统计局   联系人:赵老师   电  话:(023)66168138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青竹东路感育路9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老师、胡老师   电  话:(023)88758852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九楼   八、附件  国资发法规[2009]37号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贯彻实施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权限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应当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国务院国资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也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应当包括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2.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  3.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  4.各级国资委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四)经系统外单位委托,省级国资委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系统外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二、关于评审工作的备案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的申领  (一)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应当及时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工作总体情况。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表(附件1)。  3.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备案表(附件2)。  4、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人员备案表(附件3)。  以上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  (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各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在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同时,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领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领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的申请文件。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附件4)。  以上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自行掌握。  (二)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后,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三)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经新单位审核同意后仍然有效。  附件: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表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备案表     3.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人员备案表       4.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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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bbwdc.cn/post/15714.html发布于:2026-02-04